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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1,188号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建筑施工、拆迁工地,土方开挖运输工程 道路 桥梁及公用设施施工.运输 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 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建筑施工 拆迁工地,土方开挖运输工程,道路。桥梁及公用设施施工、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 包装水泥、砂石,灰土,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 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施工工程、道路。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改造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 消纳处置场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环境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环保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第九章有关条款规定或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立案和强制执行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制定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住建.交通运输 公安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制定其职责范围内的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和噪声污染,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和噪声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和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环保部门,住建部门。交通部门已设立举报电话,环保12369,住建12319,交通96566 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和噪声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查证属实的 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奖励。第八条 建立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定期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投诉和检查发现的扬尘和噪声污染问题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环保部门.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和房屋拆除作业中产生扬尘和噪声污染的应按已制定的制度向市级环保部门缴纳扬尘污染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第十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间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好、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 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报工程所在地的监管职能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三 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四 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 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城区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除符合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外 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二 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 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 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 禁止高空抛掷。扬撒,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第十四条。道路与管线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除符合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 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第十五条。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时、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三、在施工工地内 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四、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 洒水等防尘措施,第十六条。物料运输时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在整治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第十七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 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 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第十八条,城区建筑施工的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一。建筑施工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二,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时,必须按国家有关环保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期,禁止施工工地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三,在整治范围内建筑施工中使用产生振动和噪声的机械。设备,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十五天向环保部门提出申报、并登记备案,四、在环境敏感区进行产生高大声响及强烈震动的作业.如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机 挖掘机。打夯机。路面切割机。混凝土电动震捣机械等、不得在夜间22。00到次日早6,00之间进行,中、高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因工程需要确须在此段时间内作业的 应报请环保部门批准,同时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五,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设备,并在施工场地内对其进行合理布置。同时应积极使用商品混凝土,减少建筑施工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六 提倡文明施工 进出施工工地的运输车辆在禁鸣区域内不得鸣号,装卸建筑材料应轻搬.轻放 严禁乱抛.丢建筑材料,避免和减少噪声排放,七.严禁在施工现场采用高音喇叭指挥作业,提倡轻哨,手语指挥的文明作业方式,八、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筑噪声的监控管理工作.把好文明施工关,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污染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导致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在运输中泄露,散落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堆场和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据.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一,当日22 00到次日6。00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二 中 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从事影响考生考试的施工作业的.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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