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漳政。2005,综192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 五年十一月十日,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发挥经济适用住房对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平抑市场价格,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作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 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漳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直有关部门或芗城区.龙文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一 负责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二。会同市发展计划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三,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建设 销售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 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 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 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优惠政策扶持,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减半征收。具体减半征收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公布。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解决,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就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持设计单位出具的论证资料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收费标准减半缴纳易地建设费。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六,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凭房改部门出具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予上浮,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 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 严禁超大型或复式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广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基础上。提出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后 方可开工建设。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坚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 规定。具体由建设单位依据八项因素测算后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审批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须向买受人出具、商品房售房标价书。不得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以下八项因素组成,一.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五.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管理费,六。贷款利息,七,税金、八,3,以下的利润,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项目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第十五条。申请人购买控制标准内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销售价格,因家庭人口结构等特殊情况经批准购买大户型的,其超标的部分按同级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商品房市场价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第十六条,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 缴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专项维修基金 由售房单位代收.并代缴到市房管局指定专户进行专项管理,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该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以市场价出售。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认购条件.一 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经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鉴定确认为危险住房的 四.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的,第十九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残疾人,教师。烈军属可以优先认购 第二十条。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产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 几户共有产权的 按其分享所有权的面积确定、对面积有异议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第二十一条。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三。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私有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第二十二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作为分摊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一.共同居住的直系家属 到申购住房之日已经共同生活3年以上,二。服义务兵役的子女.三 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第二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妇家庭为单位、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军转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在役时的行政职务对应上列住房面积标准。专业技术干部转业改行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现任行政职务享受相应住房面积标准、第二十四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原则上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如其所购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且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对象.可酌情允许按一般职工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再次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五条,解除租赁合同且退出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与其职级相对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 审批和公示制度。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一,市房管局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户型.套数,位置及供应计划、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领取、漳州市城填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三.申购家庭夫妇的任何一方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行政职务任命书。中级,含.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房改部门提出申请 并如实填写、漳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四.申请人是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按隶属关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区房改办.五.申请人是城镇纯居民家庭的、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经街道办事处会同区房改办审核后.报市房改办、六,市房改办会同区房改办对申请人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 予以登报公示、公示15日内有投诉的。由市。区房改办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 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建立档案.出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并注明核准购买住房的面积、七 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实行轮候分配供应制、具体轮候分配方案由市房改办另行制定。报市房管局核准后公布 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应当注明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并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及市场价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限以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日期为基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出让方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三十条,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应缴交如下款项、全额纳入财政性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管理,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中收取的商品房市场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的差额部分款项、扣除超标部分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后上缴财政性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存储,专项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以及房改部门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公示登报的费用、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以市场价出售、所得收入扣除建设成本和3,的利润、以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外,余额上缴财政性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存储.专项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座落位置的普通商品房用地的评估价格与原划拨土地价格的差额收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内予以记载.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 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给予纪律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