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漳政综。2007.135号,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十六日、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已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专用管、沟。道.电缆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人防工程等各类地下工程。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及其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并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为。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查询服务。市规划 电信。电力,广播电视,城市执法。公安 交通、水利。人防等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或其它管理部门应当将所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测绘成果及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地下管线不清或资料不全的,应组织开展对该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 所形成的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办理地下管线施工许可证或占道挖掘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领取,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登记告知书.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占道挖掘审批的必要材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内容及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并在施工过程中予以跟踪指导 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第七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前,应到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清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将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区域内没有现况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探测单位进行详勘。以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地下管线资料时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及时提供、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可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免费查询其专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时、应向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查阅情况 第九条,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发现未建档的管线,或管线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及时向市建设局报告、市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调查该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在作业前.测绘单位须到市测绘管理,服务机构查询城市控制点坐标,确保测绘成果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 地下管线工程立项,规划 勘察.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 监理文件 施工技术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三。竣工测量原始记录 四,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格式应满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要求 五,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等 六,其它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声像 城市给水.排水、燃气 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竣工图及竣工测量资料、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且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确保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第十四条.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 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未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并分别报送.第十五条。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 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并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或改变业主的、原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或改变业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书面报告.第十六条.地下管线业主单位把管线出租。所有涉及该管线的管理均由原管线业主单位负责 地下管线出售的、出售前的档案管理由管线开发单位负责,出售后由变更后的业主负责,第十七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进行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给予出具书面收件凭证及认可文件、第十八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数据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 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九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对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应当及时登记 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 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并完善保密制度,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以及市城建档案馆在有关军事单位的配合下,做好军事地下管线工程的普查建档和档案资料的接收 保管及保密工作。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承担其他责任。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承担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施工中造成损失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