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消火栓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第五条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由单位负责建设。维修和管理.二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建成后的验收和检查,第六条、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维修。管理经费和原有城市道路消火栓不足应当新增的建设经费,列入城市维护费财政预算。财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此项经费的使用 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和管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丁字路口应当设置消火栓。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超过60米,第八条.消火栓应当采用三出水以上的地上式消火栓,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地下式消火栓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第九条.消火栓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对消火栓的维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 漏水现象.四,每年两次定期试水,并清除栓内污水,第十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每月对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管理单位,第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 埋压.圈占消火栓、二,擅自拆除 迁移,停用,开启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消火栓、四、在消火栓临道路一侧的两端各10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五,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第十二条,因道路改建,扩建或者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 迁移消火栓或者影响消火栓使用的 有关审批部门在批准该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者拆除消火栓 其修复费用由损坏、拆除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市政维护,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等单位、其公益性用水应当在供水企业另行指定的取水点取水,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列入工程概算的消火栓建设经费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该项工程概算1、至5 的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是单位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开启消火栓的,二.未按照要求对消火栓进行维修和管理的,三.在消火栓临道路一侧的两端各10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的,四 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