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大同市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丰立祥、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证装饰装修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 是指城市住宅和依法可不实行招标的或者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应当坚持方便群众。市场引导,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配套的服务体系 第四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结构安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一、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二,房屋严重损坏或者险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三、已列入拆迁和拆除范围内的 四,因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第七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五、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七,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 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规定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 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八条。装饰装修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以及增设和扩宽阳台的、应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改供暖管道。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应当由相关管理单位批准。第九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或明显加重荷载的、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张贴房屋安全鉴定书复印件。二.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或图纸施工 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三、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修材料和设备,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 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六 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避免对他人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七,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活动、八.及时清运装饰装修施工产生的废弃物 不得从楼上向地面抛洒或向垃圾道,下水道倾倒。九 不得因装饰装修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第十条、装修人在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 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 申报登记并提交下列凭证和材料的复印件。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 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 涉及本规定第八条行为的 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规定第九条第 一.二、三.项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或上岗证书及装饰装修协议 七.房屋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