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是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确定抗震设防标准,除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供抗震设防标准.二,抗震设防标准是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的依据.属前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研阶段或初步设计前办理。三。抗震设防标准的确定必须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发改,规划、住建,国土.地震等相关部门应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把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关.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的项目,发改及有关审批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设计部门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四,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五.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按地震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标准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确保建,构、筑物的抗震能力 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七.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标 准 未经确定抗震设防标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 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七条。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八。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和相关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生责任.九。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严格把关,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