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实行城市绿色图章制度的规定、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实行城市绿色图章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加快推进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改善宜居生态环境 现将,运城市实行城市绿色图章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范建设工程配套绿化.推进园林城市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色图章制度的制定、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县,市.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色图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三条、绿色图章制度就是要求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及要求、把绿化工作纳入建设项目基本程序的措施,同时也是保证城市各类建设工程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重要手段 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行政审查。批后管理和竣工验收,第五条 绿色图章的运行程序.一,行政审查。建设工程申报规划许可前.须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通过窗口 一站式,服务大厅履行有关程序 经审查合格后签发。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并在绿化设计图纸上加盖.绿化方案审批专用章,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 规划,用地等手续.未经审查,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 2 建设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3,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图及其说明书、4。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投资预算 5.绿化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确因特殊原因完不成绿地指标的补偿措施。二.批后管理。经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批后管理、1,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行为.2.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之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3,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4,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和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5,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三.竣工验收、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验收.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到现场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后.要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验收 主要查看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和能否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1,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2,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 3,配套绿化工程决算造价资料,4.配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5,配套绿化工程招投标手续和相关合同书、6。配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措施、第六条。凡绿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对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给予补偿.作为其补救措施、第七条 凡未按规定进行配套绿化建设 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地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开发。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并向社会公示.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县 市 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地的绿色图章制度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