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经济开发区和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运城市中心城区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加强土地征收 供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土地资源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利用相协调.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运城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对运城市中心城区包括盐湖区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各征收主体单位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各年度土地征收计划 盐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坚决杜绝随意定价.胡征乱赔等现象。以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一,土地征收主体及范围 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 不含运城经济开发区划定的管辖范围、的土地征收工作,市人民政府授权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中心城市规划范围以外,不含运城经济开发区,空港经济开发区 的土地征收、由盐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 统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实行土地征收最低补偿标准控制制度.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征收,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 文件规定,以下简称38号文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每亩不低于8 05万元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附着物补偿费。含地上.地下。由征收主体单位依照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赔付.最低补偿标准根据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进行调整.三。认真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发 2009 72号 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所有用地单位都要按照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亩1378元。的五倍。6890元,金额足额缴纳到位.四.对于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征未供土地。原签订协议低于38号文件规定补偿标准 且尚未按原协议给农民付清征地补偿款的 可由原土地征收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征地协议,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高至38号文件规定最低补偿标准,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盐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 含城中村,违法行为进行监管、盐湖区人民政府对于集体土地违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予以严肃查处,确保整改到位 二,土地供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3 356号,的要求.运城市人民政府成立运城市土地出让工作领导组,对中心城区包括盐湖区行政管理范围内,含各开发区 的土地供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今后商业和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纳入市政府的统一供应渠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土地供应,一,调整土地划拨价,随着征地补偿费和各项规费的提高.原执行的土地划拨价已不适用,按照划拨价由成本构成的原则。新的土地划拨价暂按每亩24。76万元执行,二.严格实行工业用地最低价制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按招。拍 挂方式供地 且出让价款不得低于国家限定的最低价标准,所有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真正做到集约节约用地,三,中心城市,含运城经济开发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的商住用地供应.须依据运城市基准地价分类 实行限定最低价,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二,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