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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张掖路步行商业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张掖路步行商业街 以下简称,步行街 管理。促进城市文明发展和区域经济繁荣.根据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步行街范围内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步行街。是指东起通渭路。西至西关十字的张掖路段 南北两侧包括建筑物外墙在内的集购物,观光。休闲。旅游 文化,居住,办公为一体的公共区域。第三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步行街的监督管理工作.张掖路步行商业街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监督和协调服务工作,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兰州市工商局城关分局。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关分局、区卫生局。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区物价局,区环保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可以委托管理办公室在步行街范围内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张掖路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管理办公室.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步行街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办公室依照本规定对步行街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市场秩序。公共物业管理等具体公共事务进行协调和日常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 由管理办公室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章,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管理,第七条.在步行街内从事下列公共活动的、应当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相关活动、一、举办展览、咨询 文艺表演。影视拍摄,体育活动的,二.举办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的、三.举办其它文化、商业、旅游和群众性聚集活动的.四。张挂标语,横幅,彩球和拱门及其他饰品的,五。散发印刷品及自制广告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擅自举办以上活动的 管理办公室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责令举办者清理现场 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举办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步行街内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秩序 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流浪乞讨.随地露宿或者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进行卜卦 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的.三 携带猫。犬等宠物出入的,四、在阳台。窗台摆放盆花等物品的,五。燃放烟花爆竹的,六,其他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对扰乱步行街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步行街范围内实行车辆限行管理.除因执行公务需要的特种车辆.环卫服务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手推儿童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进入。张掖路与永昌路交叉口。准许车辆南北向横穿张掖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办公室在出入步行街区域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管理标志,并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交通管制方案,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第十一条,步行街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统一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维护步行街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 在步行街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建、构,筑物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树木及其它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二 在临街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或窗外吊挂,晾晒,摆放物品,有碍市容的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物.乱泼污水的.四,焚烧杂物及经营烧烤摊点的、五,排放噪声。粉尘、气体等。污染环境的,六、在喷水设施中洗澡或者洗涤物品的 七 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二条,步行街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规定,做好 门前三包,责任工作,第十三条、位于或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爱护绿化树木植被 保护各类绿化设施,步行街内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 在草坪,花坛等公共绿地内设摊、搭棚,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或者晾晒衣物的.二.在树木上钉钉 缠绕铁丝。或者吊挂,晾晒衣被等物品的.三 践踏绿地 攀折树枝 偷取花草,剪取枝条的,四,擅自砍伐.迁移、截锯树木的,五,其它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第十四条 位于或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爱护步行街内的公共设施,禁止有损或者有碍于公共设施的行为、第十五条,步行街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消防,邮电,通讯.路灯 燃气.有线电视。交通等公共设施归口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单位管理和维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协助有关产权和管理单位、做好上述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第十六条,步行街范围内公共场所的座椅.雕塑.景物小品等公共休闲设施由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第五章,商业经营管理。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积极对外宣传.推介步行街.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商业文化活动。提高步行街的知名度和吸引力。第十八条,管理办公室应当做好步行街的辐射发展规划,市场调研 业态布局 业种引导和经营秩序管理工作,第十九条。管理办公室应当引导商户参加或者组建相关的行业协会 实行自律管理 维护业主,商户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张掖路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调节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协助相关部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步行街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二十一条。在步行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守法经营 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创建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第二十二条,步行街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无照经营的 二,擅自超越商场商店门槛。橱窗 外墙摆摊经营的 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四,低价倾销 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五、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六,未经批准设置各类室外经营摊点 第二十三条,步行商业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服从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按照名街 名品 名店和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步行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区域内商业布局.功能定位 市容卫生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向管理办公室进行咨询,建议、管理办公室应当予以积极引导。处理.第六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二十四条,步行街的景观。雕塑 灯光、花卉树木 休闲座椅等设施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符合步行街规划要求,向管理办公室提交设计方案。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按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安装和维护。一.进行沿街房屋内部、门面.门楣装修的。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三。进行沿街房屋外立面灯光、灯箱,灯饰及橱窗灯光设施安装的,四,设置广告的,五。其他涉及步行街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步行街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实行24小时保安巡查制度。保安人员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和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步行街范围内的公共管理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第二十七条,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向各职能部门通报情况,研究,协调步行街综合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第二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由两人以上组成、出示执法证件 佩戴执法标志。严格执法程序,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8。年。8 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城关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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