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 排水泵站和闸门,污水处理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划,建设.房管。环境保护.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注重养护 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城市排水设施 提高城市排水能力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 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对原有的合流制城市排水设施 应当按照规划要求 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八条新建 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新建.改建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接户管,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经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由专业单位施工 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接户管的养护,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验收报告等资料依法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施和档案移交手续。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未移交给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以及从事卫生,住宿餐饮业 居民服务业,娱乐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第十二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二 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污水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符合要求的在线检测装置,六,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 具备规定的检测能力和相应检测制度,七,施工作业临时排放的污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已修建预沉设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本单位的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以及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接户管施工图。建设工程排水户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三、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可能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 应当提交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四 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城市排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检测机构.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工程施工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其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需要变更城市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排水许可内容、可能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害的 应当及时向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第十六条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接受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进出水部位应当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定期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情况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运行成本等资料,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在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应当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排水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接受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的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公共排水设施 由市 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委托单位负责.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污水排放量超过公共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控制排水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等调度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占压、损坏。堵塞。移动 偷盗城市排水设施、二 在划定的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围档作业。三.除防洪需要外,在城市排水设施上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四,擅自连接或者改动城市排水设施 五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气以及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施工的灰浆。泥浆以及直接排入油污 粪便,或者倒入垃圾,渣土.杂物 七 在城市排水设施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内设闸憋水、或者擅自开启排水井盖取水、排水。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抢修城市排水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第二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 方向和时间的限制,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制止,举报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行为有功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排水户未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或者擅自变更城市排水许可内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排水户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三,占压,损坏、移动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擅自连接,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向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排入粪便 倒入垃圾。杂物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气,渣土。或者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排入施工的灰浆 泥浆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在城市排水设施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内设闸憋水或者擅自开启排水井盖取水,排水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阻塞。损坏的.应当依法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城市排水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