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按照下列分工进行管理,一,市管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风景湖泊的绿化、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理。二,区管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风景湖泊和居住区的绿化,由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理,三 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 由该单位管理 四.单位管界内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责任地段内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五。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 养护,修剪及绿化设施等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种植树木的收益和经批准砍伐后的木材归所有者.树木所有权的确认。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园林,公路,铁路.农林.水利等部门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该部门所有,二,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和负责绿化的居住区内投资种植、管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三。居民在庭院内自费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四.组织公民义务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土地权属单位所有、五.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的 归投资者所有.认建 认养、认管的.按合同规定确认。第二十七条,城市广场绿地.公园 风景湖泊,风景林地及市政工程配套绿地严禁占用,城市其他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所占用的绿地面积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异地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并给予绿地权属单位相应的补偿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绿地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期限、到期必须归还,并负责恢复绿地。第二十八条.禁止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用于与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第二十九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摊点的单位和个人,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方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严禁下列损害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刻画树木,攀折树枝 采摘花朵果实,二,利用树木。绿篱 护栏等牵线挂灯。搭晒衣物、牵拉钢筋,三,在草坪.花坛 绿篱,苗圃、草圃 风景湖泊 风景林地等绿地内堆物作业 倾倒垃圾。排入污水,停放车辆。焚烧物品,燃放鞭炮,挖砂。取土、采石。放牧。打猎。四,距草地 绿篱。花坛 行道树干边缘1,5米内设置有炉灶的摊点 五.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在公园.风景湖泊和风景林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和设施,已建的.应当逐步整治装饰.新建,扩建.改建的、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建筑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 必须与景观相协调.第三十二条 绿地规划范围内的树木、绿篱,不分权属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因国家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在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并取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发给的许可证后,方可砍伐或者移植,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胸径在15厘米以内、5株、灌木5丛或者绿篱5米以下的,按职责分工,由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二。超过第一项规定限度。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胸径在15厘米以内.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按职责分工,由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三,超过第二项规定限度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主要道路上的.还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应当按照,伐一栽三,的比例补植树木,原地无法补植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补植.所需费用由砍伐树木的单位承担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所有者应当及时砍伐更新 一、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电信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三。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鉴定程序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树木管护单位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发生病虫害时、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治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绿化及树木更新改造提供技术指导.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公共场所的花.草,树木,为保证电力.路灯。电车,电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由管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修剪。因管线发生突发性事故或者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处理,但应当在3日内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新建和改建各种管线时 管线与行道树的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一般地下管线的外缘与树干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1米.二 电线杆.消防栓的外缘与树干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3米.架空的线路与行道树并排的、供电线路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0米,电信线路不得低于7米。第三十七条。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 必须重点保护 不得损害、砍伐或者随意修剪.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 设立标记,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散生在单位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八条。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繁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第三十九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的绿化资金以及依法收取的其他费用专户储存.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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