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 指挥信号系统。临近系统,隔离设施。指挥岗亭。宣传栏和路面缓冲设施以及辅助管线等.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市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制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组织实施、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 建设单位应当将交通设施的建设纳入工程项目同步实施.交通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交通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保持设施完好。第九条。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使用的 应当事先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 事后应当立即恢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原状,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绿篱,设置户外广告.指路牌 电杆以及管线、横幅等,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一条.城市道路上设置了交通隔离设施的 有关单位确需开设缺口或者设置活动护栏、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范实施 经批准开设缺口或者设置活动护栏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缺口。活动护栏周围的交通安全和秩序、有关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经常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堵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恢复原交通隔离设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绿篱或者设置户外广告 指路牌、电杆以及管线、横幅等,妨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法予以拆除,二。未经批准擅自在交通隔离设施上开设缺口或者设置活动护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外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四、擅自设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