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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景德镇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已经2006年4月14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5。33号文件精神和.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 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第四条,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 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 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第五条,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 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四。按规定征收,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五,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六,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中出现的问题,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以市,县,市。中心城区为重点.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向农村延伸,第二章.墙体材料管理第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除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外,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并应当逐年减产,经依法批准在山地。丘陵地取土生产粘土砖的,应当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耕地地面,不符合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第八条.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材料。第九条.市.县.市,科技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第十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 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与环境保护要求 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市 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当协同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第十二条,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 生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 应当向市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原料构成、生产规模等材料.三、质量标准检验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境外。省外。市外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科技开发.生产和投资。并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三章.推广与应用第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积极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使用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十八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未列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第十九条,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内、建筑工程地平线以上的墙体.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 省和市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强令设计、施工单位设计 使用实心粘土砖。第四章、专项基金管理第二十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第二十一条、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专项基金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 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当及时缴入同级国库、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返退部分后.按10,的比例上缴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一.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80 以上的,二.其他的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不返退专项基金,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应当在建筑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向预缴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核验 并出具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第二十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一。引进、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墙体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五,代征手续费。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第二十六条。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应当向所在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七条,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并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县 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罚、一,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二,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 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 缓征专项基金的 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上一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减,免、缓征的专项基金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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