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后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的制浆造纸 含废纸脱墨制浆,印染 电镀 毛皮制革,农药原药生产。电石。焦炭。有色金属采选冶及矿山开发,铁合金。钢铁加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垃圾焚烧及发电 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铅蓄电池生产 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和回收,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 不含,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建设项目.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建设项目.三,跨本省所辖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国内投资项目及外商投资工业类项目,但不包括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部门直接审批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抄送省环保部门备案.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应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一。化工、废纸造纸.规模畜禽养殖 折算成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及以上 屠宰,矿产勘查。莹石矿采选,合成革及人造革。染料、颜料,医药中间体等可能对环境造成较重污染的建设项目,二、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备案,且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三,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纺织.服装制造.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纸制品 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农业综合开发.垦荒、农业灌溉。植树造林 渔业养殖、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屠宰,一般货物仓储,物流,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和娱乐服务.主副食品生产加工。房地产开发 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培训基地。加油站,加气站 成品油库 医院。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站。血站。市政道路 二级及以下公路 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含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工区。管理站 停车场等,饮水供水工程,体育场馆.市政供排水.供气 供热管网 办公楼.宾馆酒店、学校。科研中心.含三四级生物实验室的除外 污水管网、县。市,区、级及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中转站。纯余热 余压。余气,含纯瓦斯.沼气。煤层气.发电,光伏发电,含建筑一体化项目、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 含.以下的水电、有色金属压延、有色金属合金、稀有金属、稀土金属合金除外、等建设项目,四、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八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由不同级别环保部门审批的.由最高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 修河等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收一级审批,即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省环保部门审批,第九条 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保部门撤销超越法定职权 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条,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辐射环境方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不适用本规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赣府厅发 2005 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