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规模实施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于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 缓解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开拓创新.结合实际.积极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大规模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增加住房有效供应。2。2011至2015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126,3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76,7万套。改造城市棚户区28、1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2,9万户,国有林场危旧房3,3万户 国有垦区危房13,9万户、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1、4万户,到,十二五 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20,以上、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城镇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促进实现人人,住有所居 目标、3。市县政府要按照,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规划.产业及人口布局等情况,认真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用地供应计划,要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年度.明确年度建设投资,项目用地、资金来源等指标和措施,并向社会公布、要根据本地年度实施计划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并列入年终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二 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三房合一。的建管模式,4。统筹建设 并轨运行 从2012年开始、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其建设计划和资金规模按现有渠道分别上报审批。建设资金统筹安排 打捆使用,廉租住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和限价商品房对象统一纳入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已建.在建但尚未列入出售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现有廉租住房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已售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管理 5,确保基本需求,扩大覆盖.在实行廉租住房对象应保尽保基础上、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覆盖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居民,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承租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 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原则上承租人应为无房或无资助住房、有资助住房指直系亲属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户籍条件限制,6,政府统一定价 差别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 同品质 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廉租住房对象的承租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三,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工作。7。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购买后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8.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价格,原则上按住房建安成本确定,具体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共同测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9 承租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可以一次性购买全部面积,也可以购买部分面积、已购面积免缴租金、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 抵押 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与等市场交易、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市县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10。市县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是否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行租售并举的市县要根据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与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加快制定和出台租售并举实施细则、四.落实建设用地,资金和相关政策措施 1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市县政府要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单独列出、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一经确定 未经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批准,不得更改挪作他用 对因土地不落实而影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开工的市县。暂停其所有建设用地报批.12、鼓励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统筹规划 集约用地的原则.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区、产业园区规划的配套用地应主要用于配建公共租赁住房、13,按照。谁投资 谁所有,谁受益 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市县政府要给予土地供应和优惠政策支持.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发改.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据建设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距离城区较远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独立工矿区,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成后的房屋纳入政府统一分配和管理 14,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 市县政府财政预算应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资金。省财政对市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适当补助 各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仍不足的地区 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 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市县,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15。在加强管理 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 等有关规定,拓宽融资渠道 通过贷款,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16.各级财政.审计和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售房资金的监督.研究制定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合理使用,规范运作、良性循环、17.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经营.买卖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五、不断提高住房规划和建设水平。18、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部门会审 并联审批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审批效益,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批时间。将项目审批程序合并为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实施方案、不再审批立项和工程可研报告、设区市中心城区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县、市,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审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尽量安排在城市居民人口聚集区,商品住房用地毗邻区、工商产业聚集周边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区,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要规划建设幼托,学校 社区医疗卫生以及服务性商业用房等配套设施,配建比例一般控制在小区规模的15.以内,配建的商业用房不得出售,可对外出租 其收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19.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全,质量高 安全可靠的原则,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单套建筑面积以5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大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最大面积套型住房原则上控制在总量的15、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要按照经济.环保。耐用的要求,提供较为完善的装修 具备入住条件 20。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建筑材料入场验核制度 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 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百分之百分户验收、百分之百设立工程建设质量标志牌、百分之百落实视频远程监控、六.加强住房分配和管理。21、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信息档案管理,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 车辆等财产时.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通过购买 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22.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坚持.三级审核 三榜公示,阳光操作。加快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网络平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 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的资格。2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使用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对违反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24、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尽快建立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做到信息传输数字化 自动化,动态管理规范化、智能化,提高工作效能。七。建立健全责任和监督机制。2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书,省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入市县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和推进城镇化工作考核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并负责实施。督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发改部门要抓好项目审批工作 并负责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牵头督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与下达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做好土地供应、土地管理工作。林业、农业部门分别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金融、税务.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开展调研,加强指导,统筹解决、形成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强大合力,26,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级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 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应酌情对其政府负责人实行问责.要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7,省政府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力度大。任务完成好,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市.县.给予奖励,28,市县政府要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 合理设置工作机构、配备人员编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