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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局、晋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市建设局制订的.晋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能够自主 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包括无障碍通道。路、入口.电 楼、梯,房间。席位,音响 文字提示和盲文标识以及其他便于活动的设施、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城管行政执法,交通。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有关规划方案时,应当有无障碍设施的专项内容。并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明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第七条,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第八条,规划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照、设计规范 规定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纳入设计、建设的.所申报的方案和施工图纸,不予审查通过、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 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各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该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义务人,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职责,第十二条,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第十三条。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整,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 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无障碍设施的改建工作,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要求,存在缺陷,影响使用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逐步进行改建,第十六条.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建设、规划。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残联,老龄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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