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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07,24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园林局、为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 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科学监测体系和监管机制。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部组织制订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各地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建设部城建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 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科学监测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是综合运用遥感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以风景名胜区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服务于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辅助管理系统。第三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统筹。监测核查的统一部署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以及辖区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具体组织监测核查和有关管理工作,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本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有关监测核查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 坚持,统一标准。科学监测,精心核查,客观反映。的基本工作准则,第五条、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应当确保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资金和监管信息系统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建设部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和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两个层面的子系统建设。第七条、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按照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备计算机等硬件设备、并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相应的网络环境和办公场所、第八条,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求 安装监管信息系统通用和专用软件,保障监管信息子系统正常运行,第九条 建设部组织技术力量,对各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子系统建设提供系统安装.运行调试,软件升级、人才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技术支持。第十条.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按照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规定、组织辖区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时提供风景名胜区经纬度坐标。核心景区范围.总体规划,地形图等基础信息资料的印刷文件和电子文件。第十一条,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结合自身工作需要,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和监管信息子系统辅助景区日常管理的开发与应用。第三章 监测核查第十二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测核查是在监管信息系统遥感监测成果基础上、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 资源保护 工程建设和地形地貌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的实地踏勘,校验和检查.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核查分为普查,抽查和专项监测核查 一 普查是指每相隔若干年进行一次、对所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同时开展的整体监测核查。二 抽查是对部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随机监测核查 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三,专项监测核查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的监测核查、第十四条、建设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具体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和遥感监测技术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监测概况,监测结果 技术路线,数据分析,成果图集.相关附件和核查工作建议等、第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测核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一,建设部下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督查通知单,并通过监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发送相关监测数据,二。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要求,组织开展实地核查,三、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监测数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监测区域变化情况进行或配合进行实地核查.审核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核查情况上报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四,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上报建设部 第十七条、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设部将下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测核查整改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第四章 专职人员第十八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行专职人员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有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应保持与上级监管信息系统业务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渠道畅通,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和更新有关信息资料、二.具体承担本单位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三.协助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与核查的有关具体工作,四。做好其他与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组织纪律观念,二.具备一定的公文写作能力,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 从事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两年以上,五 能够熟练地操作计算机和监管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应按照建设部有关要求指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 并填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登记表,第二十二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发生岗位变化、须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做好人员变更信息上报,第二十三条、建设部定期组织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业务培训。监管信息系统专职人员须认真参加相关培训学习和考核 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实施计划.完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新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逐步规范操作程序,提高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工作水平和效率。第二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向建设部和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提交遥感监测年度工作报告.书面说明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监测绩效、拓展应用。存在问题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等.第二十七条、省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二十八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建设部组织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相关工作的考核内容。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不达标的.不得参加建设部组织的相关综合性评比表彰。第二十九条,建设部定期组织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工作检查 对在监管信息系统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主管部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专职人员 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遥感监测核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失察漏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开展省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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