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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市长。孙清云 2003年4月4日。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市属县,含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计划 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 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 下列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理.一,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自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二,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第五条。土地闲置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 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属出让土地的。为土地出让金的20。属划拨土地的、每平方米为20元,第六条,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 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中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闲置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建设迟延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确认后,可不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障碍消除后。用地单位应当在重新确定的动工建设期限动工建设.用地单位无力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建设拆迁中,用地单位已经完成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 且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动工建设条件的,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经批准,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因资金不足等原因确实无力按期完成拆迁安置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原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的.由市,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征地手续后 纳入市.县土地储备.第十条 征用集体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自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缴费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期满未按规定全额缴纳税费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申请用地单位退出所占土地。纳入市,县土地储备,第十一条,禁止转让闲置土地或变相转让闲置土地 第十二条。收回闲置土地、经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送达、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被依法决定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者 应当自收回土地决定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交回土地使用证书。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注销土地使用证书。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对闲置土地的核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对发现的闲置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第十五条。阻挠.干扰闲置土地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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