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中村、老城区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需要改造.增设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对城中村 老城区既有建筑物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村民自建住宅 临时建筑的消防安全,可以制定特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并组织实施,第五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被抽查的单位应当随机确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单位建筑防火。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 器材的完好情况采取抽样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建筑物,场所建造或者改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或者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符合建造或者改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但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当出具消防安全整改建议书,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接到通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应当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该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定期公布存在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名录.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正 严格,廉洁 文明、高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