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廊建质安、2011,30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廊坊开发区规划建设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发 2009。361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2010年版 冀建材。2010.63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一.市区10月1日后新开工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各县 市,区 2012年1月1日后新开工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二、严把预拌砂浆企业准入条件、合理布局预拌砂浆搅拌站、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我市规划、建设规模,预拌砂浆的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新建的预拌砂浆企业要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查设备,干混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0万吨 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能力超过市场需求时,将限制设立新的预拌砂浆企业,三,预拌砂浆推广初期以普通干混砂浆为主,逐步发展特种砂浆、扩大其使用范围,鼓励发展砂浆机械喷浆抹灰及配套技术,培养与机械施工配套的抹灰队伍,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提高劳动效率、四。预拌砂浆的生产 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 JG.T230 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DBJ,T14、056,2009,及国家其他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预拌砂浆企业必须设置与生产供应能力相匹配的实验室、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和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且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确保预拌砂浆质量。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的粉尘污染和对噪声的有效治理,在运输过程中要使用专业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身清洁 不得污染道路.在工地泵送完毕预拌砂浆的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二、强化措施,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阶段全面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砂浆的、应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 工程承发包阶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数量和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施工阶段、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符合质量管理规定的预拌砂浆、严格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4、056。2009,等有关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掺加其他材料或改变预拌砂浆配合比、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拌砂浆、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复试.原材料复检报告及预拌砂浆检测报告 质量证明等资料应进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预拌砂浆在工地储存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重新进行质量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干混砂浆的工程项目.散装干混砂浆使用率不低于70.建设。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及供应方共同检查验收进入工地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做好记录。并监督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预拌砂浆产品出厂资料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资料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和违反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三.分工负责、廊坊市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砂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推广应用。生产。运输.使用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预拌砂浆推广使用,生产使用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生产及应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检验.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预拌砂浆搅拌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各县级推广,使用、管理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定期对预拌砂浆搅拌站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完善,生产及试验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施工工序。确保工程质量,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应责令其相关工序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验收备案,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收集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定期发布市场指导价格 建设.施工单位应将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使用预拌砂浆工地的文明施工监管,严禁工地现场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的砂 水泥等原材料 对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工地不得评为文明工地,廊坊市建设局,20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