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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 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 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及其场所,第三条,建筑市场应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行为,第四条,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工作.审核发包方 承包方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三、统一管理建设工程的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四,对合同及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管理、五、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前的施工许可证手续、六.依法查处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七条,从事发包,承包 建设监理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 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建设监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第八条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发包前 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模、用途,结构类型及层数、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后 须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报建手续,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发包或者组织施工。第十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均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禁止私下交易,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主持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发包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工程按规定已办理报建手续,2,依法领取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3,有工程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二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除具备第,一 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2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有关资料,3、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落实,4、工程建设用地手续完备.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5。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发包方应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其发包事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代理,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禁止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独立承包的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第十三条。禁止无证。无照或者越级 超范围参加投标 禁止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相互串通投标、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标底开标前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长安区 临潼区 阎良区 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应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四章,造价和合同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造价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编制 实行动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计价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九条 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标底必须按国家和省。市的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差价、工程取费标准.税率及工期定额有关规定编制,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经批准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建设单位将工程委托建设监理单位代理的、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核验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围护设施 禁止在围护栏外堆放建筑材料 机具和进行施工作业 工程竣工后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现场围护和临时设施,清除建筑垃圾、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 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六章 建设监理,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执行、第二十七条。发包方应当在实施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监理负责人姓名、所授予的权限 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 按照要求提供技术 经济资料,第二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为委托方负责,不得同时与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双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二、出卖。转借或涂改 伪造资质等级证书的,三、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而从事工程承包 中介服务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员,可视其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即出售,交付使用的,二 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一。不具备发包条件而自行发包的,二、建设工程应招标而不招标或不按规定招标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护设施的。二.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拆除围护设施。临时建筑设施和消除建筑垃圾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的、第三十三条。违反工商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依照本办法所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西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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