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营性停车场的建设和占道停车场的设置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规划,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第八条.建筑物配建相应停车场 应与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九条,配建和新建停车场。须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按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没有配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确有困难.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 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可适当减少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 建设差额费由主管部门征收、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临时改变停车场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经营性停车场应向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设置占道停车场.须经市公安交通、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占道停车场.在设置有经营性停车场的区域,不得设置占道停车场、经批准设置的非经营性占道停车场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按照市政设施管理规定 应当由占用者给予赔偿或修复,第十四条,因举办大型活动需临时停车的,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收取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