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营性停车场的建设和占道停车场的设置,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规划,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 影剧院、展览馆,医院 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第八条,建筑物配建相应停车场.应与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条,配建和新建停车场、须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按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没有配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确有困难 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主管部门征收、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 临时改变停车场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经营性停车场应向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设置占道停车场、须经市公安交通。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占道停车场.在设置有经营性停车场的区域 不得设置占道停车场.经批准设置的非经营性占道停车场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按照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应当由占用者给予赔偿或修复.第十四条、因举办大型活动需临时停车的,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收取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