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营性停车场的建设和占道停车场的设置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投资建设停车场的 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 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规划、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 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第八条、建筑物配建相应停车场.应与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九条.配建和新建停车场。须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按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没有配建的、不予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确有困难。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 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主管部门征收 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临时改变停车场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经营性停车场应向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设置占道停车场,须经市公安交通,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占道停车场,在设置有经营性停车场的区域 不得设置占道停车场 经批准设置的非经营性占道停车场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按照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应当由占用者给予赔偿或修复 第十四条。因举办大型活动需临时停车的。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收取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