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营性停车场的建设和占道停车场的设置、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规划。第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 商店 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 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第八条,建筑物配建相应停车场,应与建筑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 同时交付使用,第九条 配建和新建停车场 须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按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没有配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确有困难、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停车场的建筑面积 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主管部门征收。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临时改变停车场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经营性停车场应向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设置占道停车场,须经市公安交通.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占道停车场。在设置有经营性停车场的区域,不得设置占道停车场.经批准设置的非经营性占道停车场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按照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应当由占用者给予赔偿或修复、第十四条,因举办大型活动需临时停车的,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收取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