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营性停车场的建设和占道停车场的设置、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投资建设停车场的 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 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规划,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 体育场馆 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 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第八条,建筑物配建相应停车场 应与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九条 配建和新建停车场,须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按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没有配建的 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确有困难.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 建设差额费由主管部门征收,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临时改变停车场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经营性停车场应向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设置占道停车场。须经市公安交通.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占道停车场,在设置有经营性停车场的区域 不得设置占道停车场。经批准设置的非经营性占道停车场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按照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应当由占用者给予赔偿或修复 第十四条。因举办大型活动需临时停车的,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收取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