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营性停车场的建设和占道停车场的设置.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规划.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 商店 办公楼 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 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第八条,建筑物配建相应停车场,应与建筑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 同时交付使用,第九条.配建和新建停车场.须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按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没有配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确有困难,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主管部门征收 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临时改变停车场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经营性停车场应向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设置占道停车场,须经市公安交通、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占道停车场、在设置有经营性停车场的区域。不得设置占道停车场 经批准设置的非经营性占道停车场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按照市政设施管理规定 应当由占用者给予赔偿或修复 第十四条,因举办大型活动需临时停车的,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收取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