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营性停车场的建设和占道停车场的设置,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规划、第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 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 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第八条、建筑物配建相应停车场.应与建筑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九条,配建和新建停车场,须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按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没有配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确有困难.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主管部门征收、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临时改变停车场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经营性停车场应向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设置占道停车场 须经市公安交通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占道停车场 在设置有经营性停车场的区域 不得设置占道停车场,经批准设置的非经营性占道停车场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按照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应当由占用者给予赔偿或修复。第十四条。因举办大型活动需临时停车的.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收取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