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效能监察办法 为保证政令畅通.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 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宝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宝政发 2004、19号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宝鸡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效能监察办法,一 效能监察对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高新区管委会.二.效能监察重点。监督检查考核效能监察对象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 履行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情况,要求将建设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按期全面完成,一,所承担工作任务考核指标,按要求标准。内容,时限完成情况、二,对上限考核指标以及鼓励性指标,创造性开展工作情况,三 效能监察事项,一、对市上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方案安排 学习传达贯彻情况,二,对。宝鸡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大纲。宝鸡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方案.2009,2011。和市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下达的工作任务组织。实施 责任分解,检查落实以及督促完成情况、年度 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三,完成省、市领导对开展建设试点工作的指示。批示的情况以及临时交办任务的落实情况.四.对专家 领导和省市检查考核中指出的问题以及效能监察处跟踪督办问题的整改情况,五 对建设试点工作中新闻媒体曝光问题和市民反映投诉问题的整改回复情况.六、其它需要效能监察督办的事项、四.效能监察方式.效能监察采取日常效能督办与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日常效能督办、1,日常效能督办方式分为电话监察督办,现场监察督办、制发监察督办整改通知书,2.日常效能督办采取随机督办和定期督办两种方法,随机督办主要针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不确定性工作任务,定期督办根据任务进展情况实行,按季度或年度进行.3.效能督办实行台账管理.扣分制度,1 同一事项,经一次电话督办。按要求办结并及时反馈情况的 不扣分.2.同一事项,经两次以上电话督办、按要求办结并主动说明情况的。扣1分.3.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电话督办累计达3次的、从第3次开始.每督办一次扣2分.4、现场督办后 按要求时限。标准完成并及时报结果的,不扣分,5 现场督办后,未按时限 要求完成并报结果的,扣2分.6、同一事项被正式列入现场督办事项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开始,每次扣3分.7。同一单位。正式列入现场督办事项达5次的,从第5次列入现场督办开始。每次扣3分,并责成该单位向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说明 8,正式下达监察督办整改通知书的。每次扣4分、9、单位累计督办扣分值,按年度折算后记入单位目标责任考评分值.同一单位督办扣分累计达20分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二。目标责任考核、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效能督办处负责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督办考评.对各县区.各责任部门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完成任务情况实行考评记分.并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1,因客观因素限制未能按期完成任务,但制定了下一步工作计划,可在延迟期限内完成任务的。扣减责任单位1分.2,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或在市建设领导小组召开的正式会议上被点名批评的 扣减责任单位3分。3、因工作不力,督办事项或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差而被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扣减责任单位5分,4,在通报。曝光后。能及时整改到位并反馈情况的、不再另加扣分.能积极整改、但整改不到位或未及时反馈结果的,加扣减责任单位3分,对通报。曝光问题既不整改.又不能说明情况的,加扣减责任单位5分 5.同一事项被新闻媒体两次以上曝光.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办公室两次通报或市级领导在有关会议上点名批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6,对在建设工作中完成承担任务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在建设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建议给予奖励或表彰。对创造性开展工作 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建议给予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三.责任追究,对效能督办中涉及监察对象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 由效能督办处提出建议,经市建设办公室审查后.由市 区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依纪给予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 警示训诫 通报批评、媒体曝光,2 取消责任单位或个人当年评优选先资格。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责任单位相关荣誉称号及奖牌、3、建议组织处理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