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 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工作,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区域统筹、资源节约、要素共享,环境共保、设施共建的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2、13号 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4 196号.精神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问题通知如下.一.协调依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和。云南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指导.协调其他各类规划的主要依据,发展规划确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具体项目以及建设时序,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必须与土地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保持一致,发展规划和其他各类专门性规划确定的具体建设项目,必须服从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安排、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 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二,协调方式,一、通过修编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协调,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十一五.规划尽快修编,云南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积极开展滇中、滇西,滇南等城镇群规划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级发展规划 尽快修编各州 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二,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协调。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全省尚未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县。市,区,要以发展规划为指导尽快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已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县、市,区,要根据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原规划进行调整修编.近期建设规划要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旅游等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必须服从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三,通过核发选址意见书进行协调,按照规定须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之前 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建设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 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建设项目在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必须先由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审查意见.没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没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其中 跨2个以上州、市的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四。通过规范土地出让进行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五 通过审核人口和用地规模进行协调、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共同审核各县 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来协调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三,保障措施.一 下列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核报国家审批之前.必须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一是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水资源利用规划和交通体系规划,二是各州.市 域城镇体系规划,昆明市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州,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规划,昆明市生命线工程专业规划 其他须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参照上述规定,确定由各州,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规划,上述规划在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之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的联合审查会进行技术审查。二、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的日常协调工作,各类重要规划的审查要邀请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市 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人员或专家参加.三。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要建立和完善联络员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并邀请有关专家列席、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联合审查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审议相关重要规划、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联络员会议形成的意见,决定核发或不核发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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