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行天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行天桥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人行天桥的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人行天桥建设。维护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行天桥、以下简称天桥 是指架设于城市道路上供行人横穿街道.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构筑物 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天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天桥的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天桥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选址时应严格按规划部门意见定点、第五条.天桥的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出资 出让天桥广告发布权,命名权以及受益者出资等方式筹集、第六条,天桥建设所筹集的资金、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天桥建设和维护,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天桥、经规划部门审批定点后。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天桥的 须到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天桥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天桥的养护维修、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已出让广告发布权的天桥、由受让方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第九条.天桥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天桥的维修,安全等管理制度。确保桥体整洁和行人安全 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人行天桥设施范围内的清扫保洁 原则上按昆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交由辖区环卫部门进行清扫和保洁、单位自行修建或广告发布权已出让的天桥 由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自行负责清扫保洁或委托有关部门清扫保洁.并接受市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天桥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二 占用人行天桥设施摆摊设点 堆放物品。三.在天桥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影响天桥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或其它构筑物,四,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在天桥上通行。五 在天桥上骑行。滑行自行车 六,擅自利用天桥铺设管线或装置其它设施.七,翻越 跨越天桥栏杆,八。其它损坏.侵占天桥的行为,第十二条.在保证天桥设施功能正常发挥以及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利用天桥设施,按照,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设置广告,第十三条 天桥的命名权和广告发布权可以出让,出让后的命名权和广告发布权不得再行转让,出资单位可以按投入比例分享天桥广告发布收益.也可以一次性出资.取得广告发布权.具体事宜由出资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以协议方式确定.第十四条,需在天桥设施范围内设置商业性广告的、必须按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占用天桥的位置.面积,时间。须经产权单位同意.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产权单位缴纳占用费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经批准占用天桥设置广告的,不得设置高出天桥护拦的封闭式广告 广告设置的用料原则上应采用轻型材料,并按天桥设计承载量允许的要求进行设置、过去已经设置,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天桥广告,由行政主管部门清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天桥占用单位应按批准的期限和规格使用天桥和设置广告 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天桥原状,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赔偿。第十七条,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 批准机关可以变更和终止占用天桥的规模和时限。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产权单位必须退回剩余使用费、第十八条、国家法定节日及省,市重大活动期间 各天桥管理单位必须服从行政主管部门安排 义务悬挂有关标语,口号。第十九条.利用天桥悬挂政治性宣传标语,须先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宣传内容。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悬挂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昆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天桥施工的,责令拆除,并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二。天桥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按工程造价2,以下处以罚款、三,未按规定对天桥进行养护维修的 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四。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天桥设置广告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拆除,并对责任人处以100 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五。违反本办法、在天桥摆摊设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200元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1l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七 违反本办法第11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拆除。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11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予警告。九,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十、违反本办法第15,16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市容管理,广告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天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天桥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