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 2009。3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 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 增强意识、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 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杂志等新闻媒体 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消防法 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为,消防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机关。学校 企事业单位 乡、镇.街道,村、居 委会.都要大力组织开展宣传,学习活动,使 消防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地各部门要组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集中对,消防法.进行学习,全面了解掌握在火灾事故预防和灭火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任务、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增强依法管理消防工作的能力.要举办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监督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消防法.培训班,强化企业的消防安全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消防法、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火灾预防.农村消防工作.消防组织建设、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工作职责 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法律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能.逐步加大消防投入。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考核.奖惩和责任倒查机制,定期对下一级政府和所属部门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在消防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三。完善消防监管体系,强化火灾事故预防,消防法 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规定了教育、人事、劳动、建设,规划 工商、质监等部门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消防法,的具体工作措施 认真履行法定工作职责,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机制、共同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公安机关要严格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强化消防监督检查。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的监管、严格施工许可证办理,确保建筑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质监和工商部门要依法强化对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净化消防产品市场 教育,劳动,人事部门要督促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四,加强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 夯实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规定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消防法。要求、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无公安消防队的县、应当尽快建立公安消防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各市.州.地 政府要加快消防特勤力量建设、普遍建立特勤消防站 承担特种灾害事故处置和急难险重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需要,普遍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根据当地灾害事故特点.加强消防特种车辆和抢险救援装备建设.提升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能力。继续推进战勤保障基地建设 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提供物资,后勤保障 五。编制落实消防规划、加强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的规定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凡已完成总体规划的城镇,必须编制消防规划,乡、村规划要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对城乡规划进行修订的,要同步修订消防规划内容、要组织财政,建设 规划,等部门严格落实城镇消防规划内容.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 要针对我省农村火灾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结合村庄整治.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的实施。不断加大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农村火灾危害 六。清理修订相关规定,健全完善消防法律体系、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消防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对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消防法.相抵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立即进行修订或废止 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的消防法律体系,确保.消防法.的有效实施.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