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区学校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区学校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廊政.2011。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城区学校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廊坊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超前规划学校建设 提升城区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市民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学校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 是指全日制各级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 第四条。市教育、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建设 税务,人防.地震.环保.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学校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第二章,学校建设规划第五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教育。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满足到2020年规划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 以下简称教育专项规划,教育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教育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经市教育 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六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教育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拼图对接 确保城市教育用地.并达到国家中小学 幼儿园用地标准,第七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 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中小学,幼儿园,一 每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二、每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三、每七千至一万人口区域内设九至十二班规模的幼儿园 第八条,市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学校建设项目实施初步计划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 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讨论审定,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年度学校建设项目计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学校建设项目资金,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学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并出具规划条件.提供用地位置平面图和用地所在位置地形图,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收储,并配合市建设等有关部门拆除项目学校红线控规教育用地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提供净地。学校建设项目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应在上一年度10月底前审定完成、第九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度、以及城市局部区域建设进度实际情况,商市教育、国土资源部门调修教育专项规划、第十条。市。区教育部门随时对现有校舍,园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鉴定检测专业机构评估后。及时提出加固或者拆除重建方案 第三章.学校建设投入第十一条,市城区学校建设实行分级投入,市财政对安次区、广阳区学校建设项目以奖代补、市,区两级财政设立市城区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并按年度学校建设项目需求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及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的配套资金必须全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市 区地税部门负责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及时将征缴情况抄送同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十三条 市 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教育费附加的100,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0、用于市城区学校建设和校舍维修 其中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少于30、第十四条、市。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市城区土地出让收入扣除规定支出后按余额的10。计提教育资金用于市城区教育设施建设,第十五条。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建设资金的管理,及时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监督和指导用款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第四章。学校建设供地第十六条、市政府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教育专项规划要求确定用地位置及每一宗教育用地四界坐标,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不得公开出让,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将教育用地优先列入供地计划,依据。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地。确保在当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学校供地 完成用地指标审批。出具土地预审意见并负责提供净地。第十八条,市教育部门以及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确保现有教育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减量.不流失。现有学校迁建拆改过程中,应当依据城市规划 优先保障教育用地。高中以上学校撤掉的优先用于办初中,初中学校撤掉的优先用于办小学.小学撤掉的优先用于办幼儿园。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规划用地,不得在学校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征用学校现有土地的、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在保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优先就地,就近按原面积归还用地、确需征用又无法就地归还的,应当依据规划标准择址重建、第二十条、学校应当选择地质安全,环境适宜、地势平坦开阔 公用设施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块.高压输电线 缆 油气等易燃易爆管道不得穿越校区,第五章.学校建设审批第二十一条,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集中联审,限时办结。实现高效审批。第二十二条、学校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所涉政府职能部门 必须一次性向建设单位明示行政许可项目和审核备案项目.列出所需办理资料清单及要求。第二十三条,任何部门一律不允许私立名目收取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费用,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 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 和 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费减免有关事宜的通知.冀教发 2009,76号.的有关规定,免收城区学校建设过程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减收或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立项。下达投资计划。招标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出具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资金证明 第二十六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九条,市建设部门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招投标监督管理 监理备案。安全监督备案.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稽查登记,办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设部门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条,市人防部门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一条,市地震部门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二条、市气象部门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避雷设施设计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市城区学校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四条.市政府指派专人分阶段、分批次召集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集中研究 高效办理前期审批手续,第六章 学校建设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领导主持,相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学校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第三十六条,实行项目现场办公制度,采取一事一议,一校一议等方式,现场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第三十七条 组建学校建设项目基建机构 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市教育部门及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以项目为单位分别成立基建办公室,全程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成立学校建设技术指导小组.由市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市教育部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 会商工程情况、研判工程质量,提供专业咨询。向市政府提交阶段情况报告,第三十九条.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学校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组织学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专家评审、新建学校的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抗震 消防、防雷等设计规范、第四十条 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对学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对竣工项目监督指导验收、第七章,开发住宅区配建学校第四十一条。对新建住宅区和旧城改造项目 房地产开发单位要按照合理标准缴纳学校建设资金,由市政府统筹使用.集中配套建设规划的中小学。幼儿园 市物价局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收费立项、核算收费标准。并依据建筑市场价格变动申请每3年调整一次收费标准.第四十二条,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审批住宅区和旧城改造项目的总量,核算配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新规划中小学,幼儿园规模依据该区域新增人口数量。现有教育资源分布情况,中小学幼儿园国家用地标准综合确定,第四十三条。新建住宅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规划的教育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同步实施征收、搬迁、补偿,第四十四条.学校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配建工作.保证与住宅区首期项目同步规划设计 同步开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八章,社会捐资助教.第四十五条。鼓励境内 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教、对捐资助教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视不同情况分别授予荣誉称号。第四十六条,捐赠累计100万元的可以单位和个人命名单体建筑,达500万元的可以单位和个人命名学校 一次性捐赠10万元的单位和5万元的个人均刻碑纪念.第四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法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 捐赠人持捐赠收据可直接在纳税申报表中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八条,市教育部门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可依法接受捐赠,受赠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凡捐资助教者、均由教育部门颁发捐赠证书。载入廊坊市志、第四十九条.市教育部门确保捐赠财产的使用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符合公益目的.第五十条,市教育部门负责在新闻媒体公布学校建设项目计划,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赠.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一条 市.区政府定期检查督促学校建设工作。教育.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发展改革。财政 价格。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二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学校建设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十三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违规收取学校建设项目费用的行为从严查处,第十章,附 则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方案、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