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 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分工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凡本条例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设计 施工.建设监理、装饰装修、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 应当进入政府批准的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承包商或供应商、第二章、招、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下列限额之一者 必须进行招标、一、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施工,装饰装修项目.二。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 单项合同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 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建设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工程建设招标的范围。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控股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邀请招标,第八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批准 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工程的主要施工技术属于专利,并在其专利保护期内的,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三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专业分包的,中标人可组织专业招标 择优选定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专业承包人,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当对招标人负责,专业分包人应当对中标人负责.专业分包工程价款由中标人对专业分包人结算、中标人收到招标人按进度拨付的工程款后,应当及时向专业分包人拨付该分包工程相应的备料款及工程进度款,中标人将工程招标分包后,应当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管理、技术 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专业招标发包时也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禁止分包人将工程再分包.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在国家.省,地。州,市,指定的报刊。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一条,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十二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取得批准文件,二 工程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已取得设计审查批文及有关技术资料,四,是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 必须具有选址意见书或拨地批文.水 电。煤气、供热,电信、市政道路等方面的资料、五,建设监理招标,勘察资料完备.设计审查批文及有关技术资料满足招标要求,六,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应具有完整的设计图纸、设备清单,设备概算等资料.提供工程的主要材料清单,七。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 定标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并有熟悉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三 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其资格由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十五条.是公开招标的。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者众多时。招标人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依据资格预审办法,依次选取不少于7名的合格者作为正式投标人、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五个工作日前,应当将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文件等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登记备案、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收到备案文件后。依法对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投标人资质,招标方式,招标范围 标段划分.招标文件等条件进行审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自收到备案材料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可以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并报原备案机关、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 第十八条 招标工程设有标底的、标底力求与市场的价格相吻合、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标底应当报招标监督机构审定、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露、标底只作为评标的参考指标,考核指标应当在开标前确定、第十九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 设计 垫资.规划等为条件、要求招标人将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资质的勘察 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材料供应 建设监理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或工程量清单单价和总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设计方案、四、施工方案和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六 工作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招标 投标书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资料、七.对招标文件主要条款的确认、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修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工程建设的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投诉,第四章.开标、评标 定标,第二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应当在交易中心或在确认的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 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邀请有关部门 投标人及招标机构的评标成员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前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宣读投标人报价或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设有标底的应当场启封、公布标底。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有权否决违法,违规确定的定标结果。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一。逾期送达的、二 商务标未密封或在封口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的.三、技术标封面载明投标人名称或在投标书中作有任何标记的.四。无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证明文件的。五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涂改处没有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六、未按招标文件统一格式编制的,七。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人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八.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组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给交易中心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机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串通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业务培训 对不合格的或者违法,违规的专家取消其资格,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对投标文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依名次推荐不多于三名合格中标的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是合理低价评标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以合理最低报价者为中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对于低于其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 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第三十六条.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出现废标后、有效标书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但是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有效标书不足三个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其中有一定投标报价确属最低报价者,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内容者 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招标。开标.评标备案报告及备案资料,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按照中标价格,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中标无效.一 中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 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选派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一个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任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经理承担的在建工程,建立备案消号制度、第四十条,投标人落标后。招标人应将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于评标工作结束之日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后退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投标人违反第三十八条,二。三,五,规定的招标人可以不退回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属总承包,施工 装饰装修 设备采购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各处以发包价款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属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各处以收费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泄露标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泄露标底的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是代理招标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串通投标 损害他人利益的、中标无效.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中标人处以标价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征地 拆迁。设计.垫资为条件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各处以发包价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承包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串通评标.接受投标人财 物或其他好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一,二,三.五.款规定.中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或骗取中标书 损害他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以标价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违法分包、转包或者强行承接分项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中标人处以分包项目工程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对招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四十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而自行招标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条例规定,中标无效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条例重新进行招标,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 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 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第五十四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1年8月30日起施行.原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相符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