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 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有关施工 监理 设计单位 为搞好震后受灾农民住房的重建维修工作。尽快改善受灾农民的居住条件 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省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地震灾区农村损毁房屋的灾后恢复重建维修工作 尽快改善受灾农户居住条件 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甘肃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重建维修规划范围并进行财政补贴的农村灾后重建维修项目。依照本办法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三条 各市 州,人民政府要按照灾后重建维修规划方案 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确保重建维修工作顺利实施、第四条、农村灾后重建维修项目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实施 住房重建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生活习惯与生产方式,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落实节能 节地,节材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第五条、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要与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相结合 努力为受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受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第二章 监督管理与质量责任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维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房重建维修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房重建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代表村民对统一重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建筑材料使用等进行民主监督.第七条、整村重建及单体二层,含二层。以上重建农宅。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勘察设计。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并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八条.单层农房的重建户对房屋质量负责。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房屋勘察设计或采用建设厅组织编制的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单体建筑标准图、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和监理 农房重建维修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严禁用于重建维修工程、第九条.整村重建及单体二层,含二层。以上农房重建的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单层农房重建的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参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第三章。房屋实体质量监督第十条,地基基础质量的监督,一.地基处理的深度 处理范围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地基土是否出现扰动 回填土的压实系数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 三、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的监督内容按照主体结构中的混凝土结构 砌体结构的监督要求执行。第十一条,主体结构的质量监督、一.砖混结构、1.砌体结构所用砌块的强度。钢筋 水泥 砂,石以及添加剂料的合格证及其复试结果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2 砌体砂浆配合比.试件抗压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砌体的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砂浆饱满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构造柱、圈梁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5、构造柱。圈梁、现浇板的钢筋规格,数量,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6,构造柱,圈梁.现浇板的混凝土的配合比、试件的抗压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7。墙体拉接筋的规格 数量,长度、间距及马牙槎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二、混凝土结构。1。混凝土结构所用钢筋、水泥,砂.石以及添加剂料的合格证及其复试结果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2,混凝土结构的钢筋规格.数量,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混凝土配合比。试件的抗压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三。木结构.1 木结构所用木材的材质 复试结果.含水率及其缺陷限值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2 木结构构件的制作断面尺寸,防腐、防火处理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四 砖木混混合结构,1。构造柱.圈梁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2,施工所用木材,钢筋,水泥、砂,石 砌块以及添加剂料的合格证及其复试结果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3.砌体砂浆配合比,试件抗压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4.砌体的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砂浆饱满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 构造柱.圈梁的钢筋规格。数量。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6.构造柱.圈梁混凝土的配合比,试件的抗压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 木材的含水率及其缺陷限值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8,木结构构件的制作断面尺寸。防腐.防火处理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质量的监督 一。装饰装修所用的材质,配合比及其材料的复试结果是否符合要求、二 墙面,顶棚的抹灰有无开裂.空鼓.接槎是否平顺,阴阳角是否顺直、三 饰面砖的粘贴是否牢固.对缝,面砖相接是否平整,四,门窗安装是否牢固、开启方向是否正确。开启是否灵活 关闭是否严密、配附件是否齐全.第十三条.屋面质量的监督。一,屋面所使用的防水及其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二.防水层。保温层的厚度、防水层的道数,隔气层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防水层的粘贴是否牢固,是否出现空鼓起泡的现象、四、防水层是否有渗漏、第十四条.给水、排水及采暖安装的质量监督,一 给水.排水.采暖所使用的管道 设备及配件的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二,管道的阀门及其配件的位置,方向是否正确、三,系统强度,严密性试验是否符合要求,第十五条.电气安装质量的监督、一。电气所使用的电线。配管 灯具、开关。插座及其设备出厂质量证明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二。电气的配线线径,配管材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灯具.开关、插座,设备的安装位置及其接线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三,系统的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的测试结果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四 防雷接地电阻的测试结果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第四章 工程质量验收.第十六条、农房重建工程竣工后,由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代表村民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定程序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验收。单位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及配套验收规范的要求,并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规定,凡群众意见大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农房重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验收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