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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施工工地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施工工地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3,6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施工工地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2月26日,许昌市施工工地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工地日常管理 建筑材料堆放、清运 以及建筑垃圾的管理,运输 中转。收集,回填 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办法中施工工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工地,市政设施施工工地,道路路面施工工地,道路管网施工工地,桥梁涵洞施工工地等,建筑材料是指土建工程中所用的混凝土,砂浆,水泥,木头,模板 砖.砌块,碎石。砂子 预制板及装修装饰等材料.建筑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土,弃料等其他废弃物,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施工工地,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做好施工工地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施工现场进出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建筑材料私拉乱运 沿途抛撒污染路面行为,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对许昌新区.许昌县.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市城管局是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许昌市规划区内的许昌新区、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统一审批 核准、监管,负责发现施工工地进出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运过程出现污染路面等问题并派遣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抛撒污染路面现象,并及时彻底清理污染物.负责对许昌新区、许昌县。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对许昌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监管.指导特许经营单位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保证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率逐年提高。市公安局是市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办理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局核准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负责依法查处未办理通行证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负责依法查处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超高,超宽,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运输车辆,负责对许昌县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市交通运输局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应负责督促市公路局,许昌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出入市区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超限,超载车辆、负责依法查处出入市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污染公路,损坏公路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违法使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许昌县 许昌新区 东城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施工工地。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负责按照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做好施工工地日常管理工作,许昌县负责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暨资源化再利用工作,许昌县。许昌新区.魏都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道路污染治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施工工地出入车辆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私拉乱运、沿途抛撒污染路面的违法行为,负责及时彻底清理施工工地出入车辆车轮带泥及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已产生的污染物。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城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施工工地管理,第五条市.县,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制定施工工地具体管理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检查考核,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内新开工的施工工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 硬化路面,设置冲洗设施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七条施工工地进口必须设立大门并建立门卫制度,大门上端应设门头。门头位置应设置企业标示。施工工地进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志牌。并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做好施工工地的日常保洁工作、第八条施工工地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对在建的工程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维护、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严密牢固,整齐美观.封闭高度符合要求 第九条施工工地必须采用封闭围档、高度不得小于1,8m,沿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m,围档必须使用硬质材料.符合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要求。围档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 第十条施工工地的道路、使用水泥等硬质材料进行硬化处理,施工道路坚实抗压,保障畅通、第十一条施工工地应当按规定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置,对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应当设置专用垃圾箱 并做到日产日清、第十二条施工工地临时给水管线要埋入池下。无滴漏和长流水现象 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施工产生的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禁止将未经沉淀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与河流.施工场地不得有积水。第十三条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相应的排水设施。对驶出车辆的车轮、车身等进行冲洗、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 即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地各种清运车辆不准进入.车轮和车身没有冲洗干净的不准出,超高装载的车辆不准出、无包扎遮盖的清运散装货物车辆不准出,防止污染城市道路、第十四条施工工地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工地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建筑材料管理,第十五条凡在市区内涉及建筑材料运输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第十六条运输建筑材料的单位或个体组织的车辆,应当具有公安 交通等部门核发、年审的合格手续、运输车辆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私拉乱运建筑材料。第十七条各类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业化密闭运输,严禁超高超载运输,第十八条建筑材料在施工工地存放和运输前,必须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第十九条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所装载材料不得超过车辆槽帮.车厢顶部必须使用篷布密封,覆盖,包扎、不得使用遮阳布.彩条布等其他物品替代 第二十条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车体干净整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不得出现丢弃,遗撒、泄漏。飞扬现象,第二十一条运输建筑材料时。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 路线进行运输 运输时间为夏秋季21时至次日6时.冬春季20时至次日6时 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段运输建筑材料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材料.应保持堆放场地整洁 规范设置围挡,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清理剩余建筑材料,占道施工应做到工完场清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第二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申报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数量、签订,卫生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冲洗设施验收证明 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垃圾处置手续 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冲洗设施验收证明的工地。城市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垃圾处置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许昌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申请处置并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补办手续,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必须对车辆槽帮和车轮进行检查.确保四周槽帮牢固可靠 无破损,挡板妥善严密、运输车辆车轮干净.不带泥沙.第二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逐步实现封闭式运输.并随车携带准运证。按规定时间,线路进行收集 运输,运输时间为夏秋季21时至次日6时 冬春季20时至次日6时.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段收集 运输建筑垃圾的。须经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暂不能达到封闭运输的车辆、所装载的建筑垃圾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严禁超高超载运输.第二十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应与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单位签订有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体干净整洁 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不得出现丢弃。遗撒 泄漏、飞扬现象。运输流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泄漏的容器装载运输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第三十一条任何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置 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施工工地进出入口无大门。无门卫.无制度 门头未设置企业标识的,不具备开工条件或未按本办法要求硬化出入口路面.设置冲洗设施的.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第三十三条施工工地未实行封闭管理、不按规定设置围挡的,由市 县、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城市道路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的、由市、县,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或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第三十五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 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运输单位或个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三十六条运输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车辆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超过限定时速或车辆装载货物长度,宽度,高度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第三十七条单位或个人违反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多次违法超速,超载。超限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并造成道路路面污染的车辆。由公安部门 公路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第三十九条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 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条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由公路部门暂时滞留车辆。待承运人出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予以放行、第四十一条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部门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使用者和提供者给予相应处罚。第四十二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的.由公路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使用者给予相应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施工工地.建筑材料 交通道路安全,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市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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