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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城乡规划局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科学,节约 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 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调整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申请容积率的调整。一般不超过2。5,第五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且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一。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 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省或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和调整后的规划方案,二、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后、在规划网站及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必要时应组织听证、三。调整后的规划方案中。容积率指标未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意见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 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四。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 市城乡规划局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市国土资源局。五.建设单位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等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第七条 容积率指标如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的规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经严格审查、符合相关规定 同意调整容积率的项目、仅允许调整一次.第九条,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了容积率指标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指标的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影响程度,分别采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收入、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第十一条,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参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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