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政府系统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规定。2005年1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以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规划,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二.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及时组织制定 批准有关消防工作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三。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不断提高预防火灾、抗御火灾能力,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消防工作,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六,统一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七。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 督促。检查 考核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 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市建设。规划,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之中实施。第五条,市规划,公安消防部门对新建。扩建 改建城镇、商贸区。居民区,大型物资集散地等项目,应依照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 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装备等提出明确合理的消防规划意见。并制定具体建设方案,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同步发展 第六条,市计划.财政 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 将公共消防设施。装备项目和维护费用列入市本级预算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城市维护费计划当中。第七条 建设城市公共消防贮水池,应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使用 第八条.市劳动 安全生产,教育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和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 应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九条。水务和城建等单位在按计划修建道路,停水 截断通信线路时.应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通告,对增加,拆除或改造公共消防设施时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第十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在突发抢险救援过程中。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消防指挥中心及各消防站,供水.供电 供气。急救,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提供通信保障 第十一条,市工业,工商 文化、卫生,旅游 民政,商业 农业等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行政监察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对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第十三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在日常工作中、应确定1名政府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其他政府领导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第十四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做好下列工作。一。逐级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实施办法和考核验收标准.二、建立消防工作例会,汇报制度.分析。检查,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汇报消防工作不少于1次 三 组织公安,交通,港口、工业、建设 城建。卫生.林业等部门与供水.供电,供气 电信。铁路。交通港航等单位建立健全灭火抢险联动体系、四.成立由公安消防部门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灭火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本行政区域特大火灾事故组织指挥预案、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合同制的消防队、站.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建立消防教育基地、市内四区每个社区都应通过设立消防宣传站的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七 依照有关规定,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处理、八、国家和省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第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