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16年2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 建设整洁 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施工场地,广告设施与标识 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的容貌管理.第四条、市及区.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容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 负责本区域城市市容管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城市市容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市及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市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绿色,智慧 人文城市建设相统一原则。突出城市地域特色.体现美化城市空间景观,完善城市设施功能。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要求、并与有关专项规划有效衔接,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 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的意识,提倡居民委员会制定居民维护城市市容公约。鼓励居民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积极参与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的行为。对城市市容管理和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九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确保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立交桥。地下通道,隔离栅栏,防护栏,隔音板等设施整洁,完好.出现破损 空缺.移位,歪倒、污秽的。应当及时处理,第十条。城市道路及其周边的供水,排水 供气,供热。供电。交通,环卫。邮政,通信以及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 标识设施 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定期维护 确保设置规范 标识明显.整洁完好。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 第十一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路灯 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以及线缆、标识等桩杆的、应当告知城市市容主管部门 并按照城市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统筹设置,第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道路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支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采用湿式除尘保洁 干燥少雨季节。应当洒水,防止和减少扬尘,第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保持道路容貌整洁,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应当立即恢复原貌。第十四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外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美化环境,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绿化美化应当具有地方特色,各类绿地,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等应当保持美观,完整。行道树应当保持排列整齐,树形。树冠美观,树木,绿地的所有人 管理人应当保持植物。植被生长良好 叶面洁净美观.适时养护 更新植物。植被、保证绿地安全防围设施、标牌设施完好,整洁、定期修剪行道树 防治病虫害、及时淘汰,更换影响市容环境和易倒伏的树种.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除雪的规定 及时完成除雪任务.并保持环境整洁,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商业活动以及超出店铺门窗店外经营 二 擅自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棚.及其他设施,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住宅楼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四,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住宅区内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花坛 景观小品.健身器械等处架设管线,搭放物品 五。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三章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城市市容等主管部门研究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经征求市民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公布施行.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应当兼顾保持城市总体风貌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关系、突出城市色彩与建筑风格的地方特色 第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 整洁.外墙及门窗玻璃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建筑物 构筑物原设计风格 形态 色彩不得擅自改变,主次干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护栏。护墙的高度、不得在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屋顶、楼道放置杂物。封闭阳台以及安装防盗窗、门,空调外机.遮阳帐篷 太阳能等设施的,应当规范设置、并保证安全。保持整洁 第二十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建筑名称.单位名称以及其他文字,图案,应当贴附于建筑主体且不得超出其顶端、色彩.风格应当与建筑主体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外立面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 其所有人 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第二十二条、依附城市建筑物设置排放油烟管道、一般应当避开建筑物正面或者主干道一侧。保证其色彩与建筑主体色彩一致,并保持其外观整洁.第二十三条、城市标志性建筑.主次干道沿线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大型广场等。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突出不同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布局及照明效果,第二十四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应当内容健康,符合海滨城市风貌和造型艺术要求.出现破损,污秽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处理、第四章、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二十五条、在建工地应当设立不低于四米的封闭围挡、拆迁工地、待建工地应当设立不低于二米的封闭围挡、靠近围挡的临时工棚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顶端 围挡外侧不得堆放物料,机具等杂物 施工现场出入口大门一般应当避开城市主干道两侧,并采用不透明材料,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降尘措施处理、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 场内道路和地面应当硬铺装 并按照规定安装与城市扬尘监控系统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第二十七条 施工产生的渣土.垃圾等应当定点堆放 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排放、运输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应当经过冲洗 并按照规定封闭,苫盖.平槽装载,不得沿途溢漏,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第二十八条、在建建筑物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当定期清洗,更换,保持清洁完整,在建工地设置售楼展示区.办公区,休息区等临时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 清运渣土。剩料 清理 平整场地、拆除临时设置的设施。修复施工中损坏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 第三十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养护,维修等施工的,设置的警示标志,夜间照明装置和安全防围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第五章,广告设施与标识容貌管理第三十一条。市及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广告设施,标识设置规范,保证城市容貌整洁 美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区域,地点 规格,形状和材质等要素,并向公众公布,第三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标识应当文字书写规范,内容健康、造型,图案美观.清晰,色彩,风格与环境协调.灯光画面亮度适宜.第三十三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经营权,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其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法定控制范围内 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招牌广告的,每个门面只能设置一块.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 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五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第三十六条、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悬挂.散发或者张贴宣传品以及设置充气模型.需要张贴,悬挂宣传品以及设置充气模型的 应当向城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布设。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楼道 电梯等公共区域涂写,刻画、第三十八条。区、市、县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擅自粘贴。刻画的文字,图案以及擅自悬挂的宣传品.应当及时组织清除、鼓励和支持采用特殊贴膜,防涂防贴涂料等先进技术防治非法小广告,第三十九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或者使用者 应当对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安全 完好.整洁.对残缺.污损以及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修复 更换或者拆除。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及时装饰或者以公益广告填充。第六章 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容貌管理第四十一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市容规划、编制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第四十二条 城市内机动车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标志齐全,醒目,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保持整洁。停车泊位施划应当清晰并符合有关标准。城市区域内的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有序停放,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机动车、二,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的区域停放机动车。三、擅自拆除 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设施,设备.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设施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城市市容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十条规定、公共设施.标识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确保公共设施.标识整洁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超出店铺门窗店外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棚,及其他设施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主次干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吊挂 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保持排放油烟管道外观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广告编制规划或者设置规范设置广告设施,标识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 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九.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十 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市及区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市建制镇的容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27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