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5,76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 1997。11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完好,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 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 是指收集。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雪,水的管网 沟 河 渠,出水口,下水检查井.雨水井,防护提、泵站。污水处理厂 有调蓄功能的湖,池.污泥处置站等及其附属设施和用地,第三条,大连市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是本行政区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中山区 西岗区.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内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城建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排水设施的权利和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清淤疏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第七条,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排水设施工程、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 施工,验收,新,改,扩建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外排水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第八条 承担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 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并工程的设计 施工任务按照资质承担相应的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九条。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也可交纳返工,补建工程费用,由市排水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施工队伍进行返工 补建或整修。第十条,需将排水设施移交给排水管理机构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一条。城建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加快做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作.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可以有偿为企事业单位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二条 在排水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堵塞排水防洪设施、二,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不符合标准的污水.三、倾倒垃圾,废渣。施工废料和其它废弃物,四.采掘沙。泥,土 五,其它损害排水设施和影响维护设施作业的行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占.压 排水设施,不得修建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因建设或施工等原因拆除,改建排水设施的。应到城建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拆除的、应交纳赔偿费.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确需占,压.用排水设施或把明沟改为暗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排水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缴纳排水设施占,压.用费。第十四条 经批准占.压。用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占,压、用的位置和使用范围.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不得出租和转让其使用权 因城市建设,排水设施维护需要时,占,压 用排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须无偿清理场地设施 第十五条,工业窑炉、锅炉,茶炉、大灶。有机尾气燃烧装置和船舶等排放烟尘的设施器具,排放烟尘黑度超过林格曼一至五级的.分别处300元,500元,1000元 3000元 6000元罚款,因施工等原因须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到排水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排水管理机构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划定的职责分工保持入户支管线完整无缺.定期疏通保养,保证污水,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城市雨水.污水.废水应分流的。实行分流.不得串流.第十七条,没有排水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任何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和个人,不得收购下水检查井盖和雨水井箅等附属设施,第十八条,在有排水设施的地段进行施工作业或埋设其它管线时。应事先征得排水管理机构同意.施工中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按规定赔偿损失。第十九条,县。市 区政府。应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定期组织单位和个人对本辖区内的河道沟渠进行清淤疏浚,保证排水设施的畅通安全 第四章 水质水量监测第二十条.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持工艺、厂.院.平面图等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或省,市规定的标准,水质水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排水管理机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餐饮服务等产生的污水,必须采取措施 经过排水、消毒处理.其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专业标准后.方可排放.第二十二条、因扩建 改建.变革生产工艺等原因致使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排水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市政排水管道排放能力的区域.排放单位应服从排水管理机构的调度、采取限制排放量和调整排放时间的措施,排水设施发生故障进行抢修或维护作业需要时 沿线有关排放单位应按排水管理机构的通知。根据需要暂停排水 第二十四条、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对市政排水管道和入户支管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监督,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运行状况和排放水质化验等资料定期报城市污水监测站、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 由城建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排水管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补交排水费。赔偿经济损失、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并处50元至1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 最高不超过3万元 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其中 对造成设施损坏的.也可按赔偿费1至5倍处以罚款,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垃圾,废渣,施工废料等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或具有腐蚀性物质和排放污水不符合标准的。二 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堆放物料的.三 擅自拆除、改建排水设施或因其它行为损坏排水设施的,四,未经批准占,压,用排水设施或虽经批准占,压、用排水设施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出租 转让的.五,擅自更改排水工程设计的或未经排水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排水设施的,六.隐瞒增加排水量的,七.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收购检查井盖、雨水井箅等各类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 修建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擅自堆放物料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养护,在限期内又不清除的.城建主管部门可组织强行拆除。清理 所需费用由被拆除单位承担,第二十七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对因水质超过标准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 人身伤亡,运行障碍、以及引起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排放污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或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排水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 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对破坏 盗窃排水设施和拒绝,妨碍排水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排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