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详细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铁路,公路 民航.客运枢纽、公共交通、水利,地下空间、人防等规划相衔接,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乡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要求 对轨道交通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条.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预留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轨道交通车辆段及停车场、变电站 控制中心等轨道交通配套设施用地和换乘枢纽.公交车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 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辅助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空间规划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