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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实行质量监理制度、勘察质量监理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勘察进行全过程监理,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有关部门不再对施工图进行专项审查 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报表,第四十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机制,开展信用评价 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定期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等信息和诚信记录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技术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健全勘察设计项目评优和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机制。建立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平台,促进科技创新。第四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从业后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终止业务的.应当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注销资质.交回资质证书.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二.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资质证书及图章、以及以其他单位名义承包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包业务、三。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四.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除外,五.扣押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 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第四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二 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三。未按照规定报告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报告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五.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书.第四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活动 二 以个人名义承包工程,三,伪造。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四,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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