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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现将,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张竞强 二,五年七月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节约资源、确保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改善城市人民生活及工作环境,促进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要求及。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山区、龙港区城区及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除公路建设 养护工程外 的建设工程和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督,预拌混凝土生产 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出售的.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第四条、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工作。发改委,财政。建设,环保,质监、公安.交通 审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二,负责制定本市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 指导各县,市。区按发展规划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三,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信息交流.促进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与应用。生产经营统计和市外预拌混凝土产品进入本市市场的备案等工作,四.协助解决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五.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资质认定和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管,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 第六条、基本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在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七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书面报告备案后 可不使用预拌混凝土,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类型混凝土.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四.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要现场搅拌的 第八条,经批准允许在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的.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并严格遵守有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上报投资计划,编制预决算、组织招投标 进行设计和施工 并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 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其资质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自供或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坚持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总量控制的原则、重点支持水泥制品企业在现有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兴建预拌混凝土生产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可从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适当支付水泥企业兴建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贷款贴息、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做好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车辆的管理 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装备车辆整洁,严禁撒漏、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并按月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预拌混凝土生产量及水泥使用量等有关统计报表.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生产,使用和验收预拌混凝土,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 要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隐瞒 第十五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应保证建设工地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无停车场地但确需占用道路作业、须经公安。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生产单位在生产地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河道内。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应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与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订立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强度等级 起讫日期。价格和技术参数,付款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因违约造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视同使用散装水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经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购买的预拌混凝土的合法发票及预拌混凝土送货单核查无误后,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返退结算手续。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的供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按照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和市建设造价部门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信息价格的审查与市场价格的监督.防止低成本价格倾销和哄抬预拌混凝土价格。禁止价格垄断,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输送泵车.散装水泥专用车是设有固定装置的特殊运输车辆。需通行市区和城镇的禁行,禁停交通控制路段时,由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报请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通行申请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通行手续,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参照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葫芦岛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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