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秦皇岛市预拌商品混凝土 混凝土预制件生产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施工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凡在本市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使用单位.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等,及监理单位,都应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第三条。市。县.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质量实施监督与管理、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与销售活动。严禁转借,挂靠资质,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须符合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运输等设备须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第三章。试验室管理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应建立与其承担试验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试验室仅对本企业的产品,预拌混凝土、质量出具试验检测数据。此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的控制、试验室不能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任务,第九条、试验室的试验人员应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试验技术培训.试验室人员必须经岗位培训。考核并获得岗位证后。方能从事试验工作,试验室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以上试验室兼职,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变动后。所在企业应在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事宜,第十条、试验室应有相应的试验场地,试验环境和仪器设备,试验仪器设备应建立台账和档案 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需按期经法定检定部门检定,校准。并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校准证书、仪器设备检定标识应贴在设备的醒目位置.第十一条 试验室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试验室实行试验室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设计试验,质量试验检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 运输质量负责。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约定进行配合比设计.第十四条、用于实际生产的配合比、应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生产控制人员不得违规变更配合比数据 在生产过程中.如果混凝土拌合物和易性不符合要求 按照相应的调整程序.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并保留调整记录。存档备查.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首次使用时应进行开盘鉴定 开盘鉴定由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开盘鉴定应做好相关记录,合格后方可生产,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对自身提供的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及运输负责.1,生产企业应科学调配运输车辆,保证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混凝土运输过程中严禁加水.混凝土出厂后因各种原因退货时应有退货记录。处理结果等.并建立专门退货台帐,生产企业应针对混凝土的特性和要求 向建设 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施工注意事项等资料、2 生产企业在供货后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使用单位提供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3、生产企业应定期对预拌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 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预拌混凝土质量,采取措施改进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及质量保证能力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1、必须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原材料,2。做好进场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 数量。生产单位或产地 供货单位 进货日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信息等。3、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取样 检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用的原则,合理设置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 防止材料因堆放不当或存放时间过长而影响质量、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 保持设备完好,生产设备和计量设备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生产要求。计量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同时做好自检工作 第五章.检验与验收。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负责。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规定、对出厂检验的预拌混凝土强度试件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并出具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试件应标识清晰,逐一登记.并建立台账、试件编号应连续。不得出现缺号.重号以及无标识的试件,试件制作应由有相应资格的专人负责.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1.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 2、交货时,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每一运输车预拌混凝土的发货单,3,交货检验三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确认预拌混凝土的品种 类别,数量,质量指标等,并在发货单上签字.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按有关标准及见证取样规定进行取样 制作和养护,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其强度作为相应代表批量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依据.第六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编制混凝土浇筑专项方案,在混凝土浇筑前 施工单位应编制混凝土浇筑专项方案。明确模板缝隙检查、处理,以及针对浇捣不同构件应采取的技术措施 发生质量问题后的应急措施.方案应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总监审批。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每车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并在、预拌混凝土交货单.上签字。验收内容包括。1,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2。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3、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4,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当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不得使用、应作退货处理 并应有退货记录。第二十三条。预拌混凝土在施工现场泵送和施工过程中 严禁加水,已浇筑的应及时分层振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人员应对施工企业进行严格监督 发现有加水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制止不听的。应取证.并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举报.第二十四条 严格混凝土构件覆盖塑料薄膜养护,1.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在12小时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对于柱。板构件。可采用塑料薄膜覆盖养护,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薄膜内有凝结水。对于墙.梁构件,宜采用麻布,草帘等材料将暴露面混凝土覆盖并浇水保持湿润。混凝土浇水养护时间应严格执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若为抗渗混凝土 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每日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第二十五条,严格按规范要求留置混凝土试块 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在监理 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并按规范要求制作、见证人员应在试件上进行见证标识并做好旁站记录,施工现场不得留有无标识的混凝土试件、也不得留置备用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混凝土试件留置台账 试件留置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严禁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混凝土试件。2 用于结构构件混凝土检验批质量检验评定的混凝土试件。应进行标准养护、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试件应放置在施工现场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采用同条件进行养护。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建立健全标准养护室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标准养护室应达到室内温度控制在20。2.相对湿度不小于95、的标准 标准养护室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现场未建立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室条件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将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送承担该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进行标准养护、严禁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养护混凝土试件、4。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混凝土试件的见证取样、制作、养护、送检的全过程监管,建立混凝土试件见证取样送检台账 对混凝土试件的代表性 真实性负责。施工现场建立标准养护室的,还应对标准养护室日常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并作好记录,5、下列情况下的混凝土试件视为无效试件。1、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制作的混凝土试件。2 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施工单位养护的混凝土试件、3,无见证标识的混凝土试件 4。未进行见证送检的混凝土试件、5、未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进行养护的同条件混凝土试件,6。达不到条件的现场标准养护室养护的混凝土试件。对无效试件所代表的混凝土检验批应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混凝土拆模时间 严格按规定确定拆模的时间和拆模的方法,拆模时间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强度值决定。达到强度要求后。方可拆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城乡建设局建管科,质安科、工程技术科.质监站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不少于1次对混凝土质量进行专项大检查 建管科每年不定期对企业资质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质监站对预拌混凝土企业日常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每年年终由质监站出具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行为监督评价意见.该评价意见作为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合格的重要条件、第二十八条.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供需合同,生产企业在供应混凝土前,供需双方应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中应注明产品标准 强度等级,坍落度 浇筑部位和浇筑方式,强度评定方法等技术要求.第二十九条、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其生产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等.2,组织试验能力比对及原材料质量抽查,3 对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抽查,4。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三十条.对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对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情况进行抽查,2,对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抽查。3.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4,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违反本细则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伪造、涂改。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无资质企业。资质申请二年内不予受理、2,生产企业质保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吊销资质证书 3,生产企业不按规定要求对进场原材料进行验收。将不合格原材料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企业提供的混凝土进场验收不合格。试块检验不合格以及配合比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 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5.生产企业试验室内部管理混乱 操作不符合规范要求,违规使用原材料.违规出具试验报告的.责令改正,暂停混凝土生产供应 整改期内试验室不得承担相关项目的试验工作,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要对该工程进行混凝土结构安全检测鉴定。2、施工单位未按有关标准、规范对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混凝土.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同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 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4,监理单位未履行预拌混凝土监管规定职责将不合格的混凝土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检测单位弄虚作假 出具虚假数据的,责令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