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1994年10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87号文件公布。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推动城市水的综合利用、进一步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水质标准 可在一定范围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 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第三条.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 园林浇灌,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基建设施以及喷水池,空调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第四条。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一,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宾,旅、馆 饭店.商场,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商品住宅等建筑。二,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机关,科研单位、企业.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建筑.三,规划人口一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集中建筑区,四.优质杂排水日排放量超过二百五十立方米的独立工业企业及成片开发的工业小区、第五条。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建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其产权单位必须做出规划,五年内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项规定,亦应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第六条,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中水设施的建设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预决算 第七条,中水设施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中水设施设计能力的部门进行,设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要求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 第八条。城市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应同时负责中水设施建设的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确保中水设施按批准的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九条.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 其外表应全部涂成浅绿色 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中水设施的出水口须标有 非饮用水 字样。第十条。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的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制定各项维护。检测、水质化验等管理制度的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的中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中水水质在国家未正式颁布标准前.必须达到本办法附表所列各项标准.第十二条 中水有偿使用 由房屋的管理单位负责计量和收费.征收的中水水费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中水水费的标准、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擅自停用中水设施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依照城市供水 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核减其40.以下的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房屋管理单位不得将受行政处罚支出费用转嫁给用户,违者按转嫁给用户费用的五倍处以罚款。第十四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中水设施管理和节约用水工程中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大连市负责中水设施建设的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大连市中水水质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