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办法,1998年6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8 39号文件公布根据2008年3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 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 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设施 是指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的空地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设施。是指架设在水上或者陆地连接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构筑物,包括跨越海河的桥梁.隧道.车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道桥。高架桥 涵洞以及桥梁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城市区域内道路 桥梁设施的养护 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区域内管理道路。桥梁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组织其所属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市中山区 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区内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县,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 负责做好辖区内或管理范围内城市道路 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建委。规划土地 公安,交通.财政,房地产.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实行统一规划 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 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应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 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 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道路 桥梁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维护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道路 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养护和维护第七条,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市政设施管理机构 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好 第八条。道路 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 桥梁设施,由投资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新建区内的道路 桥梁设施.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九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需要移交给道路 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维护 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移交申请。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也可交纳返工费、补建工程费,由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养护 维修单位返工,补建和整修 移交的道路桥梁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移交日起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移交单位负责出资维修.第十条 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 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安全监测.确保施工质量.并接受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路栏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第十二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 桥梁设施上的各类管线 检查井,箱盖及其附属设施 应当符合城市道路 桥梁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因残缺 损坏影响交通和安全时 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责成有关产权单位及时补建和修复,第十三条、城市道路 桥梁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 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及桥梁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二.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上铺架管线或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三。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 机动车.畜力车在铺装的人行步道上行驶 停放或碾压路边石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上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残渣。六,擅自在桥梁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牵拉,吊装。打桩。顶进,挖砂、取土、爆破等作业及修建影响桥梁设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七、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 以上的煤气管道 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八,擅自在桥梁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九,其他损害 侵占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行为,本条所称桥梁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是指桥梁垂直投影两侧一定范围内的陆域或水域。具体范围由市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不同桥梁设施的要求划定.第十五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应经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审批,领取城市道路 桥梁设施临时占用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占用,占用城市道路设施设置停车场的 应经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批准、依附桥梁设施架设管线或在桥梁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经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扩大占用范围,不得出租 转让使用权,占用期内因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交通管理需要清除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清除,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原状、需要继续占用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桥梁设施的建筑工地.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场地、必须按规定设置围档、围栏.第十八条 需要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向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批盖章后.到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领取城市道路临时挖掘许可证,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 面积.期限挖掘.需要改变位置 扩大面积 延长时间的,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雨季挖掘道路。应分段施工,不得用含水量较大的渣土回填,第十九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 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第二十条、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二,夜间作业施工现场,含未回填的沟槽.两端和交叉路口,必须设红灯或闪光路障灯等发光警示装置,三,较长的挖掘沟槽,应在其上搭设临时桥板 保证行人 车辆正常通行,四,施工时未经有关产权单位同意、不得破坏原有地下设施,五,工程竣工时.应将回填土分层夯实、及时清渣土废料 六、挖掘形成的地下设施检查井盖应与路面保持平整.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应纳入年度计划.严格管理.开挖时间原则上控制在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内.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应于每年2月末前将本年度挖掘计划报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城市一,二类道路、在新建、扩建后5年内.大修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经道路 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 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须事先征得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其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二十三条。利用城市道路 桥梁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开发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四条.城市桥梁设施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公安部门。并立即设立危桥警告牌.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 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封桥措施,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损坏确需封路,封桥进行养护时,道路 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发布封路。封桥通告,第二十五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维护和修复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 由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大连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涉及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对建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上有碍设施功能正常发挥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上堆放物资等的单位和个人,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限期责令其自行拆、清,除 逾期不拆、清,除的 由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清.除,所需费用由该建筑物、构筑物或物资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执行,实施罚款处罚.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须佩带标志.持证上岗,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