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立足于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等为管理对象,第四条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 使用人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业主的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建筑共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其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年应当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对本行政区域内缺少或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高层住宅,经有关部门检查存在火灾隐患且无资金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解决、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第八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督促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质量、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 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 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第十一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高层建筑 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建筑的消防工作,业主.使用人应当与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 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等情况.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 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使用人共同承担.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八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第三章.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 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或向96119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八条施工人员进场前 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第二十条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第二十一条宿舍 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 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 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 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第二十五条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 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 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 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第二十七条施工作业前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四 逃生方法及路线.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 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 临时消防设施 疏散设施的配置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许可证,二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第四章,在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 高层建筑的业主和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第三十一条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 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不得设置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 广告牌,建。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第三十三条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 设置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第三十四条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第三十五条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六条电气线路 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 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宜每年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第三十八条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平面图 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置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第三十九条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第四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第四十一条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 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因故障 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 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 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在首层靠近外墙的位置,第四十三条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管理、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第四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一 消防泵房。配电装置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 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二 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 视频等器材.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 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 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四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其他有关制度。第四十六条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 可向96119举报投诉.第四十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第四十八条火灾发生后,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 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第五章。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九条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确保培训效果,高层社区应当建立社区消防工作站.社区消防工作站应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消防器材.第五十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当前消防工作的重点 二,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方法.三,火灾扑救 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四,所在的建筑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高层建筑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一,在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 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 二、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三.在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设置不得占用的警示标识,四、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闭路电视,社区网站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第六章,奖惩,第五十二条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应予以表彰奖励,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业的高层建筑.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