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二 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第六条.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第七条。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第八条.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第九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 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 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 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 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第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一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 审核及项目评价.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 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签字和加盖资格印章,方可生效、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所承揽的项目进行登记 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 审核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 压价或者附和不合理条件,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禁止超越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禁止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三、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第三十条,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概预算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或者从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 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从业的,三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从业的.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