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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 定点。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三,对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第六条 村庄.集镇的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包括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第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城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地处洪涝,地震 滑坡以及地质构造断裂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集镇,应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编制防灾专业规划 第九条。编制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应以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为依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 道路 防洪.供热,供排水,消防、供电。通信,绿化 环境卫生等安排、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近期建设工程、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集镇规划说明书中、应包括近期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实施步骤等内容,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乡级人民政府在报送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时。须附送审报告.规划说明书 现状图,规划图。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须以公文形式批复乡级人民政府,由乡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经批准公布的村庄,集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各项建设须符合规划.确需变更的,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年、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远期规划期限为1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因实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已有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对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四条 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域内设立企业。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投资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二、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三.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占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土地的、须经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定规划占地红线.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第十五条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中 建筑跨度、跨径在6米以上、高度在6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生产和公用设施中的水塔,水池 料仓和高度10米以上的烟囱.独立构筑物 供排水防洪工程及二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等级设计资质证书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持有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建筑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和村镇施工资质审查证书及村庄.集镇个体建筑工匠的施工资质审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村庄、集镇内的各项建设,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一 生产经营,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持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后.由乡级人民政府主管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方可开工建设、二、住宅建设 由建房单位和个人提出开工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核查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派管理建设的人员到现场放样、验线后 方可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取得建设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 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贫困地区的村庄、集镇公共设施建设给予支持.村庄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予以安排,集镇的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财政状况予以安排,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投资建设道路 桥梁,防洪.供排水,供电,供热.邮电 通信,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 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对乡。镇.未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而随意建设或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建设、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 在村庄,集镇进行生产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占用经营场所的,乡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村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而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设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承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程范围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包括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四,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责令负责修复,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粪便。垃圾 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擅自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决定后 违法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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