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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2001年9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 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工程 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造 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 构筑物,第四条、杭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五条。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破坏城市景观 影响城市交通和相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少数公益性的临时建设工程除外、一,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设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管线的路段,二 已按城市规划要求整治完成的城市主要道路沿街两侧和入城口,三.影响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风景区资源保护的。四、影响防洪 泄洪的、五,占压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地下管线的。六、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七。违反文物保护,环保,铁路、航空。交通.无线电.地下工程.河港等专业部门的保护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凡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需要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建设工程。涉及土地 城建,消防 市政公用,绿化,环保,河道等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的建设规模.高度和层次,第九条。城市道路两侧的临时围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具有开放功能的公共建筑或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足3米的其他建筑,不得在已退让范围内设置临时围墙。第十条、严格控制城市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占用现有道路设置临时施工围墙,确需设置的,应向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道路占用手续、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临时施工围墙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禁止在住宅区内占用道路.绿地。空地。院落 楼顶或依附现有房屋建筑搭建临时建筑。住宅区内因社区管理需要增加零星配套设施的。应当在现有房屋中调剂安排,现有房屋不能安排解决。确需增建临时设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审批前进行公示或组织社会听证,并根据群众的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临时房屋建筑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灰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第十三条,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处理好毗邻关系。不得影响他人的采光,通风等条件,城市道路两侧原有建筑物经批准改建成临时营业用房的.应按.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规定退足距离,并处理好道路转角处的交通视距,第十四条 临时性房屋一般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临时施工用房必须无条件拆除.第十五条。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不得转让。交换,买卖 租赁 第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无条件予以拆除 不作任何补偿和安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延期使用.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予以拆除,期满不拆除的,按违章建筑论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并由原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拆除费用、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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