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 根据2008年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工作方案,和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到2009年12月31日我市顺利完成了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为下一步继续衔接做好日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全市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现就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总登记结束后日常土地登记问题。根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土地初始登记是土地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因此 对土地总登记遗漏或各种原因在总登记时未能登记的土地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应当按照初始登记的程序办理,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初始土地登记不发布通告 二.初始土地登记的公告。1 对历史遗留迄今。尚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进行的初始土地登记。对权属审查结果必须公告。公告应在权属审核后进行,公告期限为15天,公告内容按照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执行。2。通过土地征收,招拍挂 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审批手续齐全、且四邻指界无争议的可以不进行公告 三。土地总登记与日常土地登记衔接问题。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结束后 各分局应当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我市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 按照全市土地登记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依法依规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工作,并做好与土地总登记工作的衔接 确保土地登记的全覆盖.四 关于 划拨决定书 问题,1,2008年7月1日前,党政机关.军队.武警。大专院校.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经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使用至今,土地利用现状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 的。不需提交、划拨决定书.日常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地籍调查成果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使用权类型栏填写.划拨.2,2008年7月1日起 党政机关。军队.武警,大专院校,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时应向土地登记部门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权利类型栏填写、划拨,3.涉及。划拨用地目录,范围以外的用地,应按现行的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再进行土地登记、五 关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登记问题,1,对尚未办理过登记发证手续的中央党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军队。武警单位无偿利用国有土地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职工住宅用房项目,在土地初始登记时经土地审核权属清晰,四邻无争议的用地,可先以宗地整体按划拨方式统一办理初始登记发证手续、核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填写为。城镇住宅用地,并在土地证书。备注栏 注明 土地登记范围内的非住宅部分 按照规定应当有偿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办理上述部分用地的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等内容,上述项目竣工后土地权利人应按用途进行分割登记、由土地登记部门对用地内所属非住宅配套设施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可按划拨方式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属于应当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由用地单位办理现状出让手续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的配套教育设施 卫生设施等非营利性配套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后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2。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回迁住房项目中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应当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六、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认定的问题.保留划拨五年的国有企业用地.在五年保留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二 关于农村地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我市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我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统一要求和安排开展实施、三,关于在日常土地登记中进一步加强土地注销登记和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工作的问题.一,加强对原土地权利证书管理工作。各分局应当积极开展对原有发证土地情况和档案的清理整顿,对经现场核实土地权利已经发生变化,按照法律规定原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但至今尚未及时收回注销的,各分局应当即时通知原土地权利证书持有人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原土地证书.拒不配合的,各分局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收回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9 259号、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1、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3.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持原土地证书申请注销登记.4、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 地役权终止的 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期通知相关权利人持有关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注销登记,二、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注销登记的问题。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各分局地籍管理部门和征地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联系,沟通情况。在征地工作启动前首先由地籍管理部门核实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已发证情况。待征地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当及时通知原土地权利人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拒不配合的 各分局可按照 土地登记办法 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三 关于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注销登记的问题,因储备土地 城市建设改造等原因,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划拨。出让的。各分局在办理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手续时,应当对用地范围内原土地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核实、对于已经完成补偿安置的、应当同时通知原土地权利人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拒不配合的,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全市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储备开发项目计划积极推进.根据、政府储备土地登记暂行办法,京国土法,2007 673号,的规定.尽快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补齐已办理土地登记所需材料。对于储备开发项目范围内涉及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办理过土地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在办理储备土地使用证时各区,县 分局应及时对原土地登记结果进行变更或注销并依法收回原土地权利证书、已办理的储备土地证书使用期限届满的、储备机构应及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延期手续或注销登记手续。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储备开发项目。在储备开发项目入市后,储备机构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各分局应抓紧办理储备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收回注销或变更登记工作.四、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注销登记问题,对利用国有土地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分局应当与房屋管理部门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在房屋销售完毕后 各分局应当及时通知开发企业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拒不配合的。可按照 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四。关于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问题,根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行为的通知。京国土籍、2010,174号,规定、从今年起建立土地登记规范性检查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全市土地登记规范性检查。逢双年进行,具体检查内容如下,一,依法确权登记的情况 是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有无违规登记行为等 二,土地登记办法,贯彻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该办法规定进行土地登记的、主要包括 1.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2、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3,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土地登记审核的人员是否具备有效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书,在岗人员数及岗位分工情况、有无未持证上岗人员数.4,五不登记。执行情况。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过者正在处理的,3,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4。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5、原土地使用权人已灭失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3、因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三,土地登记按程序办理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事项,规定的程序.内容等办理土地登记,四 土地登记表格应用情况和土地证书的保管、是否起用新版土地登记表格。表格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规范。齐全 不同的表格相同内容填写是否一致。空白土地证书设专人保管,建立领用帐簿、土地证号与国土部监制号相对应,废证的管理情况.五,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情况,土地登记机关是否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机关是否为市国土资源局各国土分局 土地抵押权 地役权登记是否与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一致 各类土地登记是否由各分局的地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办理,六。土地登记资料管理及应用情况,土地登记资料是否归档齐全,妥善保管,土地登记资料是否按规定公开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是否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土地收储、供地以及土地流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七,有关土地抵押登记的情况。有无通过土地抵押登记进行金融欺诈的案例。八。有无土地登记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诉讼并败诉及行政赔偿的情况 九,土地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情况、有无完善的内部制度 是否建立土地登记岗位责任制等。十.累计统计历年土地登记 含土地抵押.发证情况、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并列表格详细说明,鉴于各分局情况不同.请自行设计.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军产 涉密产、央产 出转让,划拨 城镇住房用地,城市私房院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等情况。土地总登记完成情况,完成比例数 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办理抵押登记和解除抵押登记数据、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情况,发证,抵押、贷款数据.十一。土地登记工作中使用测绘队伍情况,队伍名称 资质.人数等,市局将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另行下发 北京市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请各分局按照上述检查内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五,各分局在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二Ο一Ο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