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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冀建法 2006、00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 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二 六年一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 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 计价依据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 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 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 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 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 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第七条、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七 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第八条,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 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 规费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 利润 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第十条,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施工现场情况编制,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第四章。合同价款第十二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第十三条。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 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第十五条,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一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 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第五章,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 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 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三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二 工程量计算.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第二十一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 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十三条 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第二十五条、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 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施工合同.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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