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 2022年
  • 湖北省规模猪场生物安全建设与管理规范 DB42/T 1560-2020
  • 咸宁市传染病防控 人员健康码管理规范(试行) DB4212/T 19-2020
  •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DB4205/T 71-2020
  • 咸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企业复工(试行) DB4212/T 18-2020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公共场所(试行) DB4212/T 12-2020
  • 十堰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诚信评价实施规范 DB4203/T 182-2020
  •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 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2017年修正
  •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日常检查、年度报告,信息共享,举报投诉调查等方式.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三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住所地的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全面真实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查或者抽查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依法向社会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第三十四条。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用人单位,劳动者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实施分类监管。第三十五条、市 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信息共享、问题沟通、案件联合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综合监管,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投诉,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对举报投诉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 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通报机构住所地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