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推广应用第三十二条、本市构建清洁能源体系.绿色制造体系.低碳生活体系.支持新能源领域新技术 新产品,新模式的应用推广 本市在,两湖,创新区等重点区域建设新能源产品应用先行区.打造低碳城市示范区。探索绿色生态新模式,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新能源产品示范应用清单。指导有关方面加强新能源在生产,生活等领域的应用.第三十三条、鼓励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发展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项目.推进工业绿色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直供电等模式创新 第三十四条。本市推行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推动具备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加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鼓励自有厂房。居住区进行分布式光伏应用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具体办法.明确应用范围.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本市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村自有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鼓励创新新能源利用模式、提高新能源使用比例。促进农村清洁生产 生活.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第三十六条、本市支持和鼓励氢能的开发应用 统筹建设氢能基础设施、推进氢能供给体系建设,推动氢能在交通运输,储能、工业等领域多元化应用、第三十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海事等部门,编制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考虑公交,出租,物流等专用车辆的充换电需求,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三十八条 商场,景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应当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条件,并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充。换 电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停车场配置高于规定比例的充,换、电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 建设集油,气,氢,电等多位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推进建设光伏发电 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设施,光储充充电设施建设应纳入充,换 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第三十九条。新建住宅小区 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预留安装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满足居民装表接电需要。已建住宅小区 应当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的.应当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制定已建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指南.第四十条,公共停车场和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和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配建一定比例的共享充电设施,在城市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边界之间的公共区域依法设置机动车停车位的。应当明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比例和管理要求。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和园区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对外开放 鼓励建立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分时共享机制,第四十一条,本市推进农村地区充 换、电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地区充电网络与城市、城际充电网络融合发展,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农业农村等部门 编制农村地区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方案推进农村充 换,电设施建设,第四十二条 本市建立充。换,电设施.停车位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统一的充.换,电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数据服务,运行分析。安全管理等功能,充,换,电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充、换,电设施运营维护体系,实时进行监测。及时开展维护,提升充。换。电设施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措施 指导停车场加强充电停车位的管理.鼓励停车场与充,换,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支持通过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落实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措施 第四十三条、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除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用途车辆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增或者更新的公务用车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四十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 推进车联网技术和产品的运用.鼓励支持企业等相关主体依法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