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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设,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 施工图文件设计审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第二十六条,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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