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的通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深入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重要情况 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7月8日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 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 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 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四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毒性 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作业的。二、超出储罐的设计温度。压力,液位储存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储存温度储存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 超出管道的设计温度,压力输送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的输送温度.安全流速输送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三 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按照有关规定检测评估后,明确应当停止或者限制使用 但未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经检查,检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未停止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港口大型装卸机械的.四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 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五,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规定的第1类爆炸品,除1.1项 1,2项以外,第2类气体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六,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 分类、分库隔离储存的,危险货物的隔离间距、堆存高度、堆存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第五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液体散货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未按装卸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或者排空系统功能失效的 装卸甲、乙类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装卸臂 软管和工艺管道选择的吹扫介质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二 输送危险货物的压力管道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三,储罐未根据储存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要求。采取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添加抗氧化剂或阻聚剂 保温储存等特殊安全措施的 四,储罐、罐区。管道的选型、布置及防火堤,隔堤,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第六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爆炸危险区域安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 未按强制性标准配备相应保护级别的防爆电气设备,或者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功能失效的,二.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码头,涉及可燃或有毒气体泄漏的重大危险源罐区以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按照强制性标准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但未设置的、或者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功能失效的.三,储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储罐防雷装置缺失,或者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四 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按照强制性标准应设置固定灭火,冷却,火灾报警设施。但未设置的 或者固定灭火、冷却.火灾报警设施功能失效的.五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重要场所按照强制性标准应设置通信装置,报警装置。但未设置的。或者设置的通信装置,报警装置功能失效的 六。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按照强制性标准应设置温度 压力,液位等信息自动监测系统、但未设置的、或者系统功能失效的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未设置紧急切断.自动联锁等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未设置独立安全仪表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 不符合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备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二 危险货物储罐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危险货物仓库与港口外的居住区,公共建筑物等外部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间距.防火距离 间距,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危险货物储罐。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危险货物仓库与其办公用房。中心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间距,防火距离 间距。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第八条。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未制定爆炸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二,从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三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装卸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将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且未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的 四、受限空间作业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未按特级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的,受限空间作业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的,受限空间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过程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人未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的,五,内浮顶储罐确需浮盘落底时.未制定专项操作规程的 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或者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或者未对全过程进行监控的 第九条.本标准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判定存在困难时.各单位可结合作业实际。组织5名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综合考虑同类型事故案例、论证分析 综合判定.第十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中涉及特种设备,消防,防雷等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第十一条。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十二条 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易燃易爆 毒性 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是指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中的第1类爆炸品 第2,1项易燃气体,第2、3项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1项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及固态退敏爆炸品 第4 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氧化性物质.第5 2项有机过氧化物,第6,1项毒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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